治理酒后驾驶
2009年8月15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这次整治专项行动,公安部明确提出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公安部表示,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零容忍”,就是要通过采取这一硬措施,努力遏制和减少酒后驾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河南、山东等13个省(区、市)开展异地用警、交叉执法,坚决杜绝说情风。浙江、广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罚后,一律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江苏、浙江省公安厅与省纪委、监察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管理和监督。山东、湖北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军队、武警部门,开展军警系统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公安部相关领导表示,严厉整治酒后驾驶,将实现常态化。
酒后驾车实质上是把人的生命当作“草芥”,这是生命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颓废。治理酒后驾驶无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二是减少了交通违法隐患;三是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四是能够提高驾驶人员文明行车素养。
治理酒后驾驶应该着眼长远。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抓好交通违法行为的日常细节管理,将运动式执法转变为工作常态,并为之提供法律制度支撑,才是解决问题、力克多种管理顽症的关键所在。
对策一:严查须常态;
对策二:严惩须修法;
对策三:劝酒须担责;
对策四:代驾须扶持;
对策五:德法须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