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06]2号)和《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以下简称《计划》)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09]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一)面向全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民族地区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我省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
(二)逐步解决我省民族地区农村师资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施《计划》的原则和步骤
(三)2009年计划在东方、保亭、琼中、白沙、陵水、乐东、昌江、定安、屯昌、临高、儋州等11个市县招聘特设岗位教师716名。
受援市县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安排,预留足够编制,用于接收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在当地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
(四)由受援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需求计划,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报中央有关部门核批;由我省根据中央的批复和年度计划,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编办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受援市县负责将特设岗位教师安排到校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五)特设岗位教师的安排要相对集中,成组配备。要结合市县的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
(六)特设岗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初中学校,可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
三、实施《计划》的资金安排
(七)《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视实际招聘人数核定经费,按每名特设岗位教师年工资性补助18960元。受援市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凡当地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办教师年收入低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18960元执行;收入高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高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招聘、培训和资格认定等项工作省级所需的经费。
市县级财政承担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间市县出台的地方性补贴,所需周转房的建设、维修费和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人员经费。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八)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少量师范类应届专科毕业生。
(九)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十)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十一)被聘用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岗位要求。
五、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
(十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市县有关部门、各高校等发布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步骤等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的竞聘。
(十三)精心组织招聘、严格考核录用。坚持把好教师“入口关”,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进行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坚持专家考评、行政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组织严谨有序、公平公正。
(十四)加强岗前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被聘用的特设岗位教师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强化培训,严格培训管理和考核,确保岗前培训的质量。
六、实施《计划》的相关配套保障政策
(十五)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要求的3年基础教学实践。
(十七)特设岗位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聘用期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十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愿意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有关市县应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本市县财政发放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对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城市、县城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十九)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