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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实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整理自:河北教师教育网 2009-6-14 9:41:37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冀教师〔2009〕15号
 

 
关于实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有关高等学校:
2006年开始,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在我国西部14个省市的“两基”攻坚县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该计划是在中央、地方事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经费,在西部农村学校设立教师岗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聘期3年,聘期内工资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该计划实施三年来,中央已为西部近500个县6400多所农村学校招聘了5.9万名教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需求矛盾,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得到了西部省市的普遍认可。
2009年,中央决定扩大“特岗计划”的范围和规模。范围由西部“两基”攻坚县扩大到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规模由年2万人扩大到年5万人。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教师函[2009]1号)精神,河北省从2009年开始被纳入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经国家批准,2009年国家计划为河北省招聘“国家特岗教师”5178名。为做好我省2009年“国家特岗教师”招聘工作,我们制定了《2009年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当前条件下国家在农村扩大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应聘,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新招聘的“特岗教师”准时到校上岗任教。
今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统一掌握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各地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附件:2009年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六日
 
 
 
附件:
 
2009年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函[2009]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一)面向全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我省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我省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2009年,我省“国家特岗教师”指标5178名,其中农村初中教师岗位3017名,农村小学教师岗位2161名,安排在39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设岗县分学科(专业)岗位需求情况详见《2009年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岗位需求表》(附件1)。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原则
(一)“特岗计划”教师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教师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竞争、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在出现教师编制空缺须补充教师时,应优先聘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教师。
(三)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计划”教师的安排要根据各地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科、学段等因素,做到以初中为主,科学配置,发挥实效。“特岗计划”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一所学校一般安排3人以上。
(四)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有机结合。为逐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招聘质量,“特岗计划”教师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它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并根据需要招收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三、“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
(一)“特岗计划”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二)“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79年6月10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协议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2、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
2)“特岗计划”教师以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农村急需学科教师可招收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特岗计划”招聘教师所学专业与应聘的岗位学科相同或相近,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6级合格证书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可报考英语教师岗位。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支教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经个人报名,可参加选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程序
“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岗位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岗前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具体工作按《2009年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办法》(附件2)执行。
四、“特岗计划”的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县级统筹安排,“特岗计划”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
“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设岗县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政府承担。
五、“特岗计划”的保障政策
(一)“特岗计划”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和我省规定的学费代偿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计划”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计划”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三)设岗县出现教师编制空缺需要补充新教师时,应优先从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继续任教且经考核合格的“特岗计划”教师中聘用,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09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城市、县城学校教师编制空缺需要补充新教师的,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计划”教师。
六、“特岗计划”教师的聘后管理和服务
(一)“特岗计划”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设岗县和“特岗计划”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岗计划”教师在聘用期内,主要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二)省教育厅将建立“特岗计划”教师数据库,加强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对设岗县“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计划”教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特岗计划”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三)聘任期内,根据本人意愿,“特岗计划”教师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四)各设岗县和学校要为“特岗计划”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
本方案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
农村义务教育 国家特岗教师 招聘 通知
 抄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省政府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6月7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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