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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高考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
整理自: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2009-6-30 9:13:14

我省公布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

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普通高考科目及划线办法

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外语听力满分30分,不计入外语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

录取时以“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成绩划线。今年辽宁省各批次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普通文史类、普通理工类、艺术文史类、艺术理工类、体育文史类、体育理工类分别划定。投档时,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四科总成绩、高校招生计划总和的一定比例和相关规定进行投档。

二、普通类投档办法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普通类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B段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招生计划数在200人以下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10%;招生计划数在200人以上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考生按高考分数(高考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三个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普通类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B段的平行志愿和其他批次(段)的平行参考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录取结束之日后向社会公布,重新征求考生志愿,进行补充录取。

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在第一批本科A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录取。

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录取。

三、考生优先录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四、降分投档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加分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 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六、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七、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八、高等学校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九、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十、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且有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就业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2)少数民族定向招生,学校先按招生计划择优(不分民族)录满非定向招生部分,再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少数民族定向招生部分。

(3)高等学校同地方政府联合办学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该校且有联合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可在学校所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第一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十一、省内市属院校的指标到市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未完成时,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十二、提前录取专科学校与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同批录取。提前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公安院校录取时,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最多不能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提前批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且经公安院校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十三、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四、各批次未完成的院校剩余计划,向社会公布,未被录取考生可重新填报“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时,先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公布的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和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如部分高校计划仍未完成,可适当降低分数,仍按照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原始志愿作废)投档录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十五、中职升高职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确定本、专科录取文化基础课和专业成绩(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成绩相加)控制分数线,在文化基础课和专业成绩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录取。

中职升高职本科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专科院校录取。

十六、考生被录取后,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中学(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纸档案到高校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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