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09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 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 2009 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 12627 )系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2008 年首批 被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确定为 “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 地处综合经济实力跻身全省十强县(市)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CCTV2006 年魅力城市——永安市区。学院图书馆藏书 25.7 万册,校内实训场实验室 54 个,校外固定实习基地 28 个,所有教室均配备多媒体设施,教学、生活、文娱、体育等各项设施优良,其中 400 米塑胶跑道标准田径运动场通过亚洲田径运动联合会场地二类验收,学生食堂为省级 食品卫生信誉等级 A 级单位 。在教师队伍中,高级职称占专任教师的 30.5%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 71.3% , 61 位教师被省劳动厅聘为技能鉴定考评员,此外,还聘请了大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人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拥有国家级精品课程 1 门、省级精品专业 4 个、全国水利水电高职高专院校示范性专业 1 个、省级精品课程 6 门、 43 门优质专业核心课程,该成果领先于全省同类院校,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2 支、省级高校教学名师 3 名,主编高职高专全国统编教材 74 门。 学院以 “精求技能、崇尚文明” 为校训, 坚持 “ 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为本,特色兴校 ” 的办学理念, 已有 80 年的办学历史。 2006 年以优良成绩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办学水平评估, 1994 年起至今连续被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第五、六、七、八、九届省级文明学校称号, 2008 年又以优良成绩顺利通过了第十届文明学校创建工作的考评,并被省委教育工委推荐参加福建省首届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 , 2005 年被国家人事部、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06 年被福建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等 12 家单位联合授予“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 , 我院 2009 年高职 ( 专科 ) 招生总数为 1300 人,招生类别分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对口升学),招生专业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备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文秘 等 21 个专业。 我院 2009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 2009 年面向福建、广东、浙江、贵州、甘肃、四川等六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 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福建省为“专科提前批”录取,其他省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在校本部就读和住宿。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凡高考成绩(或福建省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省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轮投档(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志愿清、专业清、分数优先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和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列,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本轮投档专业之间设分数级差,具体为: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级差 15 分;第二专业与第三专业级差 5 分;第三专业与第四专业级差 3 分;第四专业以后按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级差 2 分;
第二轮以后投档(参考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填报的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和专业顺序排列,按照第一志愿录取后各专业剩余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所报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有填报愿意调剂志愿的,可综合考虑缺额专业人数按分数择优录取,否则按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某些特长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 5500 元 / 生·年;文秘专业 5000 元 / 生·年;其余专业学费 6000 元 / 生·年。公寓住宿费按新生入学时所安排的公寓等级标准收取,学院公寓住宿费等级标准为每生每年 550 元~ 900 元范围之间。
第九章 资助特困生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精神,我院高职(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按以上规定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设立特困生资助专项资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部分减免政策。二是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有偿资助岗位。三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四是允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实行工学交替制度(必须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章 专科升本科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专科毕业班的同学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一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并与省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 199 号 学院招生办
邮 编: 366000
联系电话:( 0598 ) 3658696 、 3633821 、 3607454
传 真: 3633821 、 360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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