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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整理自:长江大学 2009-5-30 22:10:38

长江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国标代码为10489),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张昌民

校址:湖北省荆州市 (邮政编码:434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长江大学于2003年4月16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四校合并组建而成,是湖北省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多的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的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0550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学校主页:http://www.yangtze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zc.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市、区)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

第九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湖北省实行“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录取;其他省(市、区)一志愿考生实行“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非一志愿考生进档后在未满额专业中再按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具有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我校没有组织校考的省份,具有艺术本科(一)院校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报考我校(全省组织联考的科目,考生可持省联考合格证报考)。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音乐舞蹈类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和艺术设计专业按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等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十七条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经学校进行专业复测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体育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除了国家和湖北省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湖北省政府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外,学校还设立有长江大学奖学金、各类集体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社会企业和个人也在我校设立了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石油之光”奖学金、校友奖学金、袁尚贤奖学金、正大奖学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助学基金等40余种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并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贫困而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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