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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信息技术会考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2016-9-4 11:03:47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将实行分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影响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工作资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秩序混乱、大面积违纪舞弊的,将取消该考点举办全省统一学业水平考试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性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各级补充性规定应报上级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信息技术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2.考生守则
    3.贵州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附1:        
信息技术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点               考场               考次
开考时间 月   日   时   分 结束时间 月   日  时  分
成绩导
出时间 月   日   时   分 
考试人数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 违纪人数 回收人数
    
缺考考生
(注明考号及姓名)
考试
情况记录
违纪考生
(注明违纪行为)

监考教师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
1.每场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如实填写上列项目。记录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2.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按场次顺序(小号考场在上)装订成册,送县(市、区、特区)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3.市(州)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将有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记录以及处理意见汇总,报省会考办。

附2: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单人单机独立完成考试;
二、考前20分钟考生凭《考生通知单》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进入考场,在监考员调试好的计算机上输入本人学籍号、姓名,核实无误后,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按“开始考试”键开始答卷;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准喧哗、吵闹,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询问有关系统故障等问题;考试时不同其他考生交谈讨论作答、不能动用其他考生键盘、鼠标;
四、考生不得携带纸、笔、书籍、光盘、磁盘及其他任何存储设备、手机、电子词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完成考试的考生按“交卷”按钮后方可退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六、如果考场出现停电、死机等现象,考生应在考场等候,待考场管理人员处理后继续考试。

 

 

 


附3:

贵州省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
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舞弊,取消考试成绩。由监考当场宣布,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使用夹带资料;
    (三)抄袭;
    (四)使用通讯工具、存储设备;
    (五)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六)故意输入他人学籍号;
    (七)替他人答题或有意让他人答题;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随意操作电脑;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替考成绩无效,取消替考双方已取得的该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由所在学校给予替考者、被替考者双方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会考办。
    非普通高中在校生替考,除取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外,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会考办,并通知替考者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伪造《准考证》等考试证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当次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辱骂监考人员,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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