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
现将《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教发〔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给所属普通高中,严格遵照执行。
2013年1月9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教发〔2013〕2号
各市教育局: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于2012年开始实施,《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辽教发〔2011〕1号)明确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是: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也是目标常模参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其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校录取的参考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实施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普通高中必须按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业水平考试后,学校可根据学生意愿按文理倾向进行分类教学。
2、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学生按要求修满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要求的考试科目、测试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及格,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未修满学分或学业水平考试有1科以上不及格者,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3、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的学生,可于下一年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换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补考学生需到原就读高中学校报名,补考不限次数。
4、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5、由外埠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需提交原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6、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课程项目学校的中方学籍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不参加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对修满高中阶段规定学分的学生,颁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
7、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给高校,作为普通高校自主招生和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辽宁省教育厅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