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送专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施考办法。考点统一安排在新疆师范大学(联系方式见本文“其他”),专业考试时间大体安排在2008年3月16日至3月30日。校考期间,各高校应接受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未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意而在我区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的,其专业考试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14、未在我区设点进行校考的区外高校及区内高校的校考应于2008年2月7日后进行,于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院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招生院校须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名单及专业考试成绩按《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三)要求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纸介质文档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光盘一同寄送自治区招办普招科,邮寄地址见本文“其他”)。
15、区外高校也可直接认可新疆艺术学院、新疆师范大学等区内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的相关专业考试成绩,但必须报自治区招办备案并在本校的招生简章中说明。
获准在区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也可根据区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2008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6、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四、填报志愿
17、获得区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区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区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区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区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若填报,该志愿无效。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五、录取
18、各高校在我区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9、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自治区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自治区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0、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招办按不低于自治区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自治区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自治区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1、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2、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治区招办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办。
23、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自治区招办将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自治区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必须在自治区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六、违规处理
24、艺术类专业区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区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自治区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院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招办,由自治区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七、其他
25、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普招科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56号
邮政编码: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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