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200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基[2009]114号)文件为基本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遵循政策,严格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二、正取生录取
(一)普通高中正取生录取的批次为: 第一批: 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第二批: 其他高中。第一批普通高中录取工作没有结束之前,第二批的其他高中不准开始录取工作。普通高中的录取顺序为: 市五中宏志班、市一中提前录取班、分配生、统招生、择校生。
(二)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的分配生录取,按照考生志愿、分配生招生计划、分初中学校和各高中分配生最低控制线,依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分配生计划完不成的转入统招生计划,不在初中校际间调剂。
普通高中正取生的录取,按照初中毕业生的志愿,依据考生总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按招生计划等额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档案。审查确认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经批准可以退档。退档后,依次补发档案。审查工作程序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审查无误的,提出录取意见,经批准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生文件规定的优先录取对象,其次按照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总等级、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的顺序录取,再按照考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综合Ⅰ、综合Ⅱ)的顺序依次比较择优录取。
(三)关于分配生录取
各县分配生的录取按照各县制定的分配生方案录取。由市教育局按照分配生计划、考生志愿、考试总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分配生录取办法确定提档名单。
中心城区三辖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分配生的录取由市教育局按照学生志愿、分配生招生计划、最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总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择优确定提档名单。
分配生在各县规定降低一定分数录取。但降分后有初中学校完不成分配生招生计划的,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转入统招计划录取。三区的分配生录取提前进行,按照分配计划和考生总成绩,在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内录取,额满为止。
享受分配生的考生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各学校要认真审查考生档案,审核认为是往届生和中招移民的,需提交审批室进行认定。
分配生录取结束后,需在网上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然后,再进行统招生的录取。
(四)正取生的补录
各学校正取生录取结束后,立即组织新生报到,被正取的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要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到学校报到,严禁冒名顶替。报到要规定合适的报到期限,预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各学校组织新生报到工作要在7月28日前全部结束。7月29日-30日各学校凭未报到新生名单,到市教育局办理正取生补录手续。31日以后开始组织补录的新生到校报到。8月1日以后,各学校的择校生开始招生。一般高中也可于8月1日开始招生工作。
三、择校生招生
今年普通高中择校生,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认真执行公办高中的“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限人数。即: 各高中正取生(含分配生和统招生)的人数要占招生总数(不含择校生)的70%,择校生占招生总数(不含择校生)的30%。
限分数。即:招收择校生不能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招生学校择校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控制在正取生分数线以下30分以内。各学校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招收择校生。
限钱数,即: 严格执行省市物价、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省定标准是: 省级示范性高中三年不超过1.8万元,市级示范性高中三年不超过1.2万元,一般高中三年不超过7千元。
择校生的录取,除了要坚持上面规定的“三限”政策以外,还要做到: 所有普通高中不准招收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正取生。
各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在市教育局批准的预录(1: 1.5)名单内录取。择校生预录名单要按照各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的1.5倍、考生志愿、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各学校的择校生要按照市教育局打印的择校生预录名单,组织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缴费确认,额满为止。不能完成择校生计划的,学校要写出补录申请,县区教体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录取。
对外地今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到我市高中就学的,原则上不予录取。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到我市、确实需要到我市普通高中就学的,必须提供其调动手续、所在地区的地级以上招生部门出具的地级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证明、考试成绩证明和考生档案(含考卷、报考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初中学籍册、综合素质评定档案等),我市根据高中的招生条件,适当调剂学校。
四、高中分校招生
高中学校所办分校的招生工作,要继续加强管理。总体指导思想是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为进一步提高分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分校招生的方法、招生时间、最低控制分数线、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
各分校的招生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任何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的分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的要求,将在三年内逐步规范到位。各县区和各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尽早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分校规范办学。
五、民办高中录取
民办高中录取工作在所属县区教育局领导下进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不得擅自违规抢挖生源,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自觉维护民办高中的形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中要与公办高中一视同仁,支持民办高中的发展,同时也希望民办学校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做普通高中发展的先进典型。
六、新生学籍注册
所有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要在8月20日以前结束。9月10日--30日,办理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注册。10月10前报省教育厅。
普通高中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律凭正取生审批册、正取生补录审批册、择校生录取信息软盘、准考证、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办理。
普通高中学籍注册,要严格按照新生审批册办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没有经过审批的新生、无参加中招考试无成绩的学生以及不符合招生有关政策规定而录取的学生,一律也不予注册学籍。各学校、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招生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招生秩序的有序和稳定。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严肃认真的做好招生的每项过程性工作,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分配生制度是国家、省教育部门强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和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资格审查,维护考生利益。全力做好分配生的招生工作,保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要规范招生秩序,形成高中招生的良性竞争。所有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都要自觉维护招生大局,主动自律,讲团结,讲和谐。不准采取给新生发放生活费、提供生活或学习补助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学校间的恶意竞争,不准相互挤挖生源,不准进行相互拆台性质的违规招生行为,一律不准招收其他高中的正取生。所有普通高中都必须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超越批准的招生范围。
(三)严格按照录取批次进行,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正取生没有补录完毕,择校生一律不得开始录取工作。校本部录取工作未结束,分校一律不得开始招生工作。
(四)廉洁自律,维护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执行上级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禁营私舞弊,讲原则,树正气;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切实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
(五)各高中一律按招生规模编班教学,不得压缩班数,扩大班额。每班学生不得超过56人。
二00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