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株洲市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促进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普、职招生比原则上按初中毕业生总数1︰1确定。
三、招生范围
1、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分别在所属县市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
2、已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按我局要求整改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四、招生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招生模式。经研究,2009年株洲市普通高中实施多元招生方式。
(一)对口指标生
示范性高中可招收对口(对口教学研究和对口支援)学校今年毕业生总数的5%为公费生(具体指标见附件1)。招生办法和程序详见《2009年株洲市城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对口指标生实施办法》。此项工作5月28日下午5︰00前结束。
(二)省示范性高中公费指标生
市中招办将城区各省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的25%直接分配到城区各初中学校(见附件2)。具体招生办法和程序详见《2009年株洲市城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此项工作7月6日下午5︰00前结束。
(三)特招(长)生
为鼓励各高中学校创办自己的特色,各学校可自主招收一批艺体特长学生,简称特招生。同时,还可确定一批录取时享受优惠条件的艺体特长生,简称特长生。特招生为公费指标,特长生享受学业成绩等级最低一门学科升一个等级的待遇。特招生与特长生比例由各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本年度总招生计划数的15%。
特招生和特长生认定方案由各学校自行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
各校在招收艺体特长学生时,必须按获得批准的条例规程进行考核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方案内容、招生程序、招生对象条件与招生录取名单必须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至少一周,最后确定的录取名单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全体签名,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批。
(四)成绩等第排序法(常规)录取
1、录取依据。
以学生参加2009年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招生录取依据,录取学校按呈现的等第排序进行录取。
2、录取对象。
凡未被示范性高中以公费指标生身份录取的学生均可参加等第排序法录取。
3、录取办法。
实行“综合素质入门、学业成绩取人;学业成绩等第相同、综合素质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省示范高中录取对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能少于2个A,其他学校不得少于1个A,其中“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均不能为C。其次,学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5个学科分别为A、B、C、D、E五个等第,比较的先后顺序是:如果出现较差等第或较差等第较多的学生排名靠后。例如:十位学生的学业成绩分别为5A、4A1B、3A1B1C、4A1C、4A1E、4B1C、5B、5C、2B3C、3C2D,那么他们的排列顺序为5A、4A1B、5B、4A1C、3A1B1C、4B1C、2B3C、5C、3C2D、4A1E。
当出现录取对象学业成绩等第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否为招生优惠对象、省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基础学科(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等第、分析评判“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袋”、查看学生获奖(荣誉)证书的顺序逐项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学生的获奖(荣誉)证书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各种竞赛获奖证书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称号等等,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种竞赛获奖证书不得作为录取依据。
在以上所有比较方法都不能分别出录取先后顺序的情况下,由招生学校组织相关学生及家长,在市教育局监察科、基础教育科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抽签决定最后录取的人选。
查看基础学科(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等第、分析评判“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袋”、查看学生获奖(荣誉)证书录取学生的具体办法由各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学校必须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具体实施方案在学校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
(五)民办高中招生
凡由社会投资人单独投资举办的民办高中,除了享受公办高中学校的招生政策外,给予优惠招生政策。一是允许学校提前招生,即民办学校可单独组织报名,并填报由基教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办高中提前招生审批表,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后,即认定该招生行为有效。二是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录取。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未被民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必须在每个批次录取前退档,便于其他学校录取。三是填报了公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如学生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可直接与民办学校联系,由民办学校报送,允许民办学校在计划内录取该学生。四是放宽录取时间。允许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时录取,并在全市公办学校录取结束后,再给予二周时间的补录。
五、招生优惠对象
①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②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③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④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侨办证明);
⑤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局证明);
⑥株洲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子弟(凭市委组织部证明)。
六、志愿填报
凡参加了2009年株洲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未能取得公费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均要通过填报志愿方可参加株洲市2009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填报时间6月18日下午4: 30—5:30,在会考考场进行。未填报志愿或者未按志愿填报表要求填写而造成志愿失效的,均视为自动放弃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资格。普高、职业学校招生全市统一升学志愿格式,并继续实行志愿填报社会化。
1、志愿分民办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三类,学生可同时填报三类学校志愿。
2、城区普通高中志愿分民办普通高中志愿、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市示范性高中志愿。民办普通高中、市示范性高中设一个志愿,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设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生效的前提是:本人未达到第一志愿所选学校的择校收费线,或者已达收费线但放弃收费生录取资格。录取时按民办普通高中、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示范性高中的顺序依批次录取。县市可加1个一般普通高中志愿。
3、职业学校可填报2个志愿,且普高和职业学校可以跨类填报,录取时首先按普高志愿录取,允许学生被普高录取后改读职业学校,但被职业学校录取后不得改读普高。
七、招生宣传
1、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宣传资料,只印汉字区位码表、志愿填表说明和城区招生学校代码表。
2、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3、所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依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公布。
八、 录取组织
1、为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陈天星任组长,毛大训、晏贤明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唐厚睦。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由市教育局基教科组织。
2、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时,录取等第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划定。县市属省示范性高中录取等第确定后,须报市教育局核定备案。县市教育局基教股负责其所辖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市教育局派出巡视员指导和督查。
3、普通高中收费办法执行湘价教[2009]32号文件标准,如有改变,待省里文件下达后另行通知。
4、学生档案实行全市统一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信息采集工作要在6月1日前完成。外地市凡未在本市城区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就读我市城区普通高中,录取时参照学生考试所在地市处于领先地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线录取,录取名单单列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批准。
九、工作要求
1、全市普通高中(含民办)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凡超过计划的学生不予注册。
2、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
3、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耐心解释,及时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4、各地各校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师资队伍,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的持续健康和均衡协调发展。
5、各普通高中要实行标准班额,严格按每班40人编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严禁办重点班、快慢班、奥赛班、实验班。编班的原则、程序、结果要公示,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6、各县(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查后实施。
7、本方案由株洲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