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长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招委[2009] 2号
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各中学:
现将《2009年长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9年长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中招 工作 意见
(共印280份)
2009年长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切实做好2009年长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报名
(一)报名资格
1、普通高中
凡具有本市户口或在长居住证的初中毕业生都可报考普通高中。
2、“高职”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师范类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具有当地户口或在长居住证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均可报考“高职”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3、农民工子女须持原籍户口、在长居住证到所在就读学校报名,与本市考生同等待遇。
(二)报名时间、报名办法和考试费用标准
1、报名时间:4月1日— 4月30日。
各县(市)、区招生办、各有关学校要认真组织好考生报名。各县(市)、区招生办于5月27日前,将考生类别、考试语种进行统计,并准确地将考生人数、试场数(即所需试题袋数)填入《长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申领单》,报市招生办。
2、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持本人户口及学籍卡在学校集体报名,往届毕业生在原毕业学校报名。已经取得初中毕业证的往届生报考普通中专的免试生,到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报名。
3、考试费用标准
凡兼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考生报名费、考务费按吉省价收字[2002]5号文件执行。单独报考普通高中考生的报名费、考务费按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函字[2001]7号文件执行。往届生报考普通中专的免试生,只收报名费,不收考务费。
二、填报志愿
考生志愿分为普通高中、“高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师范类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考生填报志愿时,要从本人实际出发,并按各类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选择学校。
填报志愿时间:5月25日-5月29日。各初中学校要认真组织好考生填报志愿。
(一)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填报志愿,除有推荐生资格和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外,其他考生可填报9个志愿。具体填报办法是:高中志愿第一栏填报省实验中学等10所学校的推荐生志愿;第二栏填报省实验中学等8所学校的自主招生志愿;第三栏填报长春市养正高中等13所学校的推荐生志愿;第四栏填报省实验中学等10所学校的统招志愿;第五栏填报省实验中学等9所学校的自费志愿;第六至第十二栏填报长春市养正高中等25所学校的统招、自费志愿和省实验中学等9所学校的国际交流班(分部)志愿。符合长春市希望高中“双特生”报考条件的考生志愿可在第四、五、六栏中选报。考生填报第六栏至十二栏志愿时,即可统招志愿在前,也可自费志愿在前,填几个统招志愿,几个自费志愿,由考生自己决定,录取时将按志愿的顺序进行。
今年我市普通高中考生不再填涂服从调剂栏。填报志愿的学校和代码详见附件。
特长生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加试,加试合格名单网上公示。
双阳区的考生只允许报考东北师大附属中学、省实验中学、长春市十一高中、长春市实验中学和本区高中。
现已在民办学校就读无长春市户口的外地考生可直接报考本校高中部,不能报考长春市区其它学校。
往届毕业生只可以报考一般高中。
理、化、生实验操作不及格者不能报考普通高中。
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录取时,新生档案中必须装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初级中学)》;对免于执行(因病或残疾)的学生也必须填写《免于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否则不予录取上一级学校。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可以兼报“高职”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师范类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二) “高职”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1、招收5年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含“3+2”高职班)志愿栏,可报2所学校志愿,本批次不调剂录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志愿栏,可报3所学校志愿。职业中专和职业技术学校志愿栏,可报2所学校志愿。以上每所院校均可填报4个专业。
2、报考师范类院校的考生志愿,按《2009年吉林省师范分院招生规定》的通知填报,并填写在相应栏内的第一志愿。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志愿,必须填在相应栏内的第一志愿。
(三)考生必须认真填涂考生志愿卡。因涂卡有误而影响考生录取,由考生自己负责。各中学在指导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指导考生从实际出发选择学校,不允许采用各种错误的做法限制考生选报志愿。
三、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考生的体检
取消对考生的统一体检,对需要体检的学校(专业)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
四、考试科目、分值
(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合卷、思想品德和历史合卷。
(二)分值:语文(包括少数民族的朝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满分各120分;物理和化学合卷满分120分,其中物理70分、化学50分;思想品德和历史合卷满分120分,其中思想品德、历史各60分;思想品德和历史合卷实行开卷考试。中考各科总分满分为600分。
(三)外语加试听力:外语听力实行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时间为6月29日上午外语学科考试时,先进行第一次听力考试,考试时间为25分钟。正式考试前增加3分钟的导语,分值25分。第二次考试时间为外语学科笔答部分结束后,考生休息30分钟,考生须离开考场,但不能离开考点。考场调串以后,由监考教师再次将考生带入考场,使用第二套听力考试试题,进行第二次听力考试。考试时间仍为25分钟。两次考试取分数高的一次作为考生外语听力考试成绩。考生收听广播或录音,笔答听力试卷。不同语种不能混编考场(英语收听广播,日、俄语播放录音)。
听力残疾的考生,外语科分值的计算办法,按吉林省教育厅中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吉中考字[2004]3号文件规定执行。我市的具体计算办法是:听力成绩=笔试成绩÷笔试满分×听力满分。
(四)少数民族学校的考生仍考两种语文,朝鲜族中学的考生加试汉语文。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可查询考试成绩。
五、考试时间、考号、考点的安排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27日至6月29日。6月27日上午8:30-10:30,语文、朝鲜语文;6月27日下午14:00-15:40,物理和化学合卷;6月28日上午8:30-10:30,数学;6月28日下午14:00-15:40,思想品德和历史合卷;6月29日上午8:30-11:40,外语;6月29日下午14:00-16:00,汉语文。
考场、考号由市招生办统一编排,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校。每个考场30人,单人、单桌、单行,设2-3名监考教师。
六、关于推荐生和自主招生
推荐生和自主招生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长府办发[2004]7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长教[2006]52号关于印发《2006年初中毕业推荐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细则》及长春市教育局长教发[2009]93号关于印发《2009年长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推荐生、自主招生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录取工作。
(一)学业考试方法
推荐生、自主招生学业成绩考试与中考使用同一试卷,考试同时进行。
(二)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将转换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的转换,按照长教[2006]52号《2006年初中毕业推荐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细则》中等级转换办法进行。考生的分数和等级由市招生办通过学校通知考生本人。
(三)录取办法
提前录取推荐生,首先录取省实验中学等10所学校的推荐生,其次录取养正高中等13所学校的推荐生。具体录取办法是根据各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各初中学校推荐生分配的名额,以五项测试成绩作为高中录取推荐生的依据,录取时先看推荐生五项测试成绩的等级情况,有C等成绩的不予录取。在等级数量相同的条件下,按照推荐生的道德品质、学业成绩、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操作的顺序进行择优录取。其中道德品质只看等级,学业成绩不低于所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分数线30分。当某所初中学校完不成计划时,应在该校所在区的其它学校报考同一所高中的推荐生中择优录取。当所在区的计划也完不成时,将在全市报考同一所高中的推荐生中择优录取。
单独录取自主招生的考生,依据中考成绩在复试合格的考生中按计划数录取,被录取的考生中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报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10分。如自主招生招生计划完不成时,剩余空额将纳入统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七、关于面试和加试
报考高师、师范学校的考生,只面试不加试。在对考生面试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音乐知识和演唱能力的测试。面试、加试的程序、内容按吉教师字[1999]2号文件附件二《吉林省中等师范学校及部分高师分院(校)考生面试标准》执行;报考幼儿师范专业的考生,要在面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加试。考生获得面试、加试合格证后方可报考相应的学校和专业。面试和术科加试工作,由各招生学校组织实施。
八、评卷、录取工作
(一)评卷
今年我市中考继续实行网上阅卷,试卷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阅卷评分。为了保证网上阅卷能顺利的实施,各学校要组织考生参加网上阅卷模拟训炼,考生要严格按网上阅卷的要求答题。各学校要认真总结模拟训练的经验和教训,确保网上阅卷工作顺利进行。
(二)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
①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个限制”,即限制分数、限制人数、限制钱数的要求。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录取分数线。
②普通高中录取,按照各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提前录取推荐生,推荐生录取结束以后,单独录取自主招生的考生,最后分步录取各普通高中。第一步录取省实验中学等10所学校的统招志愿和省实验中学等9所学校的自费志愿;第二步录取养正高中等25所学校的统招、自费志愿和省实验中学等9所学校的国际交流班(分部)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重复录取。
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录取。当某些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时,招生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录。
严格执行特长生招生计划。未完成特长生招生计划时,剩余计划将纳入统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③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对同等分数的考生采取查单科成绩的办法录取。即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进行。
④普通高中继续实行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长春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czsb.com)查询录取情况。
城区的普通高中录取名单由市招生办审批,县(市)、双阳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按长教[2004] 79号文件执行。城区普通高中的录取通知书由长春市招生办统一印制发放,考生档案由市招生办统一分发到录取学校。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
2、师范类学校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
实行加试的专业,在获得面、加试合格证的考生中,按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实行加试的专业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高职”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根据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信息,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五年制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含“3+2”高职班)必须依据当年的中考成绩和考生志愿择优录取,不准招收免试生。
允许已取得初中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参加普通中专学校的免试录取。但优先录取有中考成绩的考生,然后录取免试生。
“高职”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将在普通高中录取结束以后,按省招生部门的要求依次录取。
九、有关奖励和照顾政策
(一)普通高中、“高职”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1、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录取。
2、为保证和加强中学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种的考生降低5分录取。
3、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4、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子女,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学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普通高中自费志愿降15分录取。
7、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低20分录取。
8、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9、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1分录取。
10、现役军人子女报考高中,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报考省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
11、有体育专长的考生,县(市)、区级比赛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省级比赛单项前八名,集体项目前六名,可适当安排到当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二)师范类学校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本民族语文)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对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5分录取。
2、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办测试认定,各校体育、音乐、美术、科技等特长生报考高师分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3、师范分院和乡以下(含乡)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照顾10分录取。
4、其它照顾条件及政策与普通高中相同。
同时具备上述各类照顾条件两项以上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入,不得累计。在录取推荐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时,不享受奖励和照顾政策。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子女凭护照,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及其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招生工作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因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按《关于2009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狠抓考风考纪,圆满完成我市2009年的招生工作任务,做到考生、家长、学校、社会都满意。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核定并一次性下发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不准调剂和二次录取”的精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3、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学校之间抢生源,跨区域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正之风”的规定。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准降低分数录取。
4、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工程”。各级招生部门都要设置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将招生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中,办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