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招生考试网 >> 中考网 >> 初招 >> 文章正文
 
三明市2009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整理自:三明市教育局 2009-6-30 19:53:04
各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市属各中小学:

    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适应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的新情况,也为了创造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办学环境,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精神,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意识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三明市区、各县(市、区)城区的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队伍不断优化,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全市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优质教育资源。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明溪县、泰宁县等7个县(市、区)已经通过了“双高普九”省级验收。但是,许多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超负荷办学,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足,学校班级规模、班生规模过大,择校现象比较严重,突出反映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容量不足、教育资源城乡配置不均衡等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教兴市”战略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采取建设和优化并举的战略措施,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调控。根据《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学校的建设规模核定各校的班级数和在校学生数。原则上小学班生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生额不超过50人。对本服务区内生源压力过大的,学校应书面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当放宽班额。

    (二)依法有序,积极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1.关于小学招生工作

    (1)学校应保障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以上)就近入学。

    严格执行《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即具有本服务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服务区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随带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缴款发票)、幼儿园教育毕业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服务区学校报名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户籍地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学校报名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户籍地与实际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在实际常住地学校报名免试入学。

    父母一方有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无户籍的,可凭出生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到服务区内学校报名免试入学。

    (2)学校应按照《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接受以下外户籍的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片区的学校就近入学:①武警、消防、驻明部队官兵的适龄子女;②在明投资举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③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要由亲属照管的适龄儿童;④父母双方或一方因组织工作调动,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适龄儿童;⑤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适龄儿童。

    此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外籍华人子女来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视同华侨子女享受该规定”。根据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明委发〔2003〕12号)第一条第四款:关于“凡外地来市区投资200万元以上兴办企业的客商,其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依据就近入托、入学原则,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之规定,接收以上对象子女在实际居住地片区内的学校就近入学。

    以上适龄儿童报名时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向学校提供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有关材料。

    (3)学校在保障以上适龄儿童报名入学仍有学位剩余的,还应该接受外户籍流动人员的适龄子女就近申请借读。外户籍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适龄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带户口簿、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暂住证、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幼儿园教育毕业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在片区内的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以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借读的适龄儿童,并予以公示。对于符合以上申请借读条件,但因学位已满,无法接收的适龄儿童由学校统一报送主管教育局,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区各校的容量和借读适龄儿童总数,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落实适龄儿童借读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4)学校要收集汇总以上学生的基本信息,制作成新生花名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取得学籍。经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退回相应的学校就读。

    2.关于初中招生工作

    初中新生就读学校的确认可参照小学新生就读学校的确认办法执行。

    (1)确保户籍、常住在招生服务区的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学校。

    (2)按照就近原则确定外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就读初中学校。

    (3)城区户籍在外地寄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原籍就读的应当允许,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局提交有关学籍材料及申请报告,由当地教育局安排回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内的初中学校就读。

    (4)外户籍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原籍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学校审核签章后,到当地教育局办理提档手续。

    (5)当地教育局要按时完成初中招生工作。初中各学校要在秋季学期开学前20天内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关于学籍管理。

    各校要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列入本校事业统计。借读生学号后一律加冠“LD(J)”。对于本省内中途插班就读的借读生,要使用原学校学号(如其返回原学校就读,应删除其学号后的加冠字母);对于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作为新生接收以及省外中途插班的借读生,要建立本校学号。

    三、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教育安定稳定。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学校有序、稳妥地做好招生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协调、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制定每年的招生方案,组织学校依法依规有序招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按规定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物价部门要指导学校规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纠风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2.确保信息畅通。各校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招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开展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学生信息,影响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

    3.适时宣传到位。招生之前,各中小学要按照招生方案规定的统一要求,张贴招生简章。招生简章要说明招生的年龄、时间、办法、要求和招生范围,并对外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4.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可根据城镇化进程的实际,适时做好招生片区的调整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招生方案和教育部门的统一部署,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对每年秋季招收新生予以公示。教育、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

    5.维护安定稳定。各校应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教育局,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强化责任追究。对私自招收择校生、借读生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意见                              

  三明市教育局                 2009年6月22日印发   

附:三明市区招生分片图

1.梅列区小学分片

 

 

 

 

 

 

 

 

 

 

 

 

 

 

 

 

 

 

 

 

 

 

 

 

 

 

 

 

 

 

 

 

 

 

 

 

 

 

 

 

 

 

 

 

 

 

 

 

 

 

 

 

 

 

2.梅列区中学分片

 

 

 

 

 

 

 

 

 

 

 

 

 

 

 

 

 

 

 

 

 

 

 

 

 

 

 

 

 

 

 

 

 

 

 

 

 

 

 

 

 

 

 

 

 

 

 

 

 

 

 

 

 

 

3.三元区小学分片

 

 

 

 

 

 

 

 

 

 

 

 

 

 

 

 

 

 

 

 

 

 

 

 

 

 

 

 

 

 

 

 

 

 

 

 

 

 

 

 

 

 

 

 

 

 

 

 

 

 

 

 

 

 

 

4.三元区中学分片

 

相关文章
厦门外国语学校昨初招考试  丰泽区初招片区划定九所学校区内招生3750人
泉州市区初招今起填报志愿  2009年厦门岛内初招6月4日-5日报名
厦门市初招方案公布 7成外来工子女可读公办中学  2009年厦门市初招方案详解:您的孩子可读哪所中学
厦门2009初招政策公布外来工子女进公办校比例提高  厦门外国语学校初招明年将有调整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资料库
    ·国家211工程高校重点学科名单
    ·国家985工程高校名单及重点学科
    ·2009中国大学自然科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哲学20强
    ·2009中国大学医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文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社会科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农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历史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理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经济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教育学60强
    ·2009中国大学管理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工学100强
    ·2009年中国大学经济学100强高校名单
    ·全国重点大学名单
    ·西藏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陕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甘肃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青海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宁夏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新疆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北京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天津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河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吉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内蒙古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山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辽宁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黑龙江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
    ·上海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江苏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浙江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安徽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福建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江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山东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河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湖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湖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广东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广西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名
    ·海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重庆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名
    ·四川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贵州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云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2009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
    ·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新增教育部控制高职高
    ·山西省2009年高职高专新增、改造、撤销专
    ·江苏民办高校名单
    ·上海市民办高校名单
    ·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名单
    ·吉林省民办高校名单
    ·辽宁省民办高校名单
    ·内蒙古民办高校名单
    ·山西省民办高校名单
    ·河北地区民办高校名单
    ·2008年全国各地民办普通高校名单
    ·军事院校(对地方招生)排名榜前十名
    ·普通高校农业类院校名单网址
    ·普通高校政法类院校名单网址
    ·医药类普通高校院校名单网址
    ·电子信息类普通高校院校名单网址
    ·财经类普通高校名单网址
    ·师范类普通高校名单网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
    ·中国校友会网2009年中国大学排行榜汇总
    ·2009中国高校富豪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杰出政治家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长江学者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校友榜
    ·2009中国高校院士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科学贡献力排行榜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501~6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401~5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301~4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201~3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101~200)
    ·2009年中国大学排行榜100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