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两份公告,众说纷纭,张志国“复出”可谓一波三折。
就在张志国所谓“复出”消息出来的第二天,某报刊发评论说,“偏要让张志国东山再起,是不是为了给当初愤怒的舆论一个‘报复’?”,文章还援引网友的评论感慨,“中国真的就找不出一个比张志国更好的官吗?”
对此,某快报则把张志国“复出”风波与“谢亚龙留任”事件联系起来,评论说,“更大的可能是,这同样是有关部门现在乐此不疲的‘舆论试探’。……想做出一项决定,却又没有把握,就直接或间接地向媒体透风,让媒体报道。如果舆论反应正常,那就顺势而为,一旦发现舆论反应激烈,那就断然否定,让媒体背黑锅,说是假新闻。”
某报26日再就此刊发评论指出,最牛书记的“带病复出”激起了公众对问责制的反思,文章认为,官员“带病复出”最大的问题不在制度后门,而在于权力后台。问责制度再严厉再完善,毕竟需要人去执行,在目前的制度中,如果被问责者有权力后台,这个凌驾于制度之上的后台,就会冲破一切制度障碍让“自己人”复出,制度有何用?
本书中此项专为提高考生概括能力而设,正式考试时无此要求。该材料主要内容:
7.2008年9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局长曹正直被免职,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账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这三人在接到了问责通报后被免职。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免了职,喝茅台打了人的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这几位就是近期被问责这把尚方宝剑斩到的官员,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这几位遭遇的事儿可真是可谓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们不禁想问问,摘掉乌纱帽的那只问责之手进行处分的遵循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里,对于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里并没有免职这一项,在该条例的第48条里提到的免职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在查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11章里倒是专门设立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但也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对于问责免职也没有写明标准。
找不到明确的规章依据,就难免会对执行标准产生一些疑问。可以发现,媒体在问责中扮演了一个很微妙的角色,有时候官员犯错的事情不大,但却因为媒体的报道而被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受到处分,就像写公文写了错别字的那三位,事情发生之后,迅速被当作笑话传到网上,造成了社会影响,就不可避免地吞下了免职的苦药。群众的反映,领导的关注,媒体的报道,网络的传播,在这个时候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但是如果媒体和社会关注了就进行处分,而不关注就睁只眼闭只眼的话,这实在不是长久之计,人们呼吁官员问责标准还是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同样,这种失衡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跑到别处或者别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了,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到底行政问责的行使怎样才能依据一个更加明确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才能体现行政问责制的效果,我们确实有许多的问题急切地需要得到答案。
本书中此项专为提高考生概括能力而设,正式考试时无此要求。该材料主要内容:
8.近日,多名官员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职,中国政坛“问责”之风骤紧。正如人们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灾难总会伴随以进步作为补偿,倘若以此为契机,使行政问责实现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对于那些因问题奶粉染病的婴幼儿家庭也是个安慰。
从2001年7月广西南丹矿井透水导致81人死亡、县委书记被免职开始,党政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在基层起步。2003年非典,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被免职,成为行政问责的标志性事件。2008年以来,行政问责在各地频频发力,密集度之高远超出往年。在此实践基础上,行政问责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需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全面拓展问责领域。现有的问责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也应当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如同责任与职权不可分割一样,问责也须与职责如影随形。凡责任后果出现,问责便不可避免,不仅安全责任事故需要问责,官员的上任承诺、公共声明、从政道德特别是公共决策,都当在问责的常态视野之中。为此,首先要厘定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而那种将当地领导分工不向社会公布的作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尝试列出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亦不妨同时开列相应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违反哪些责任需要问责,以及进行何种尺度的问责。当然,我们更欢迎官员在履行时,主动做出“出现何种情形将引咎辞职”的公开承诺。
二是在何种情形之下,行政问责方能启动。目前的行政问责多基于上级决议和民意舆论,带有不确定性。如9月11日,四川巴中市府办公室3名工作人员因中秋节放假通知笔误为“端午节”,遭问责通报而免职,反映了问责在一些地方的失范和无序。为此,必须科学设置问责体系,健全和周延问责措施,例如仅去职一类,就有责任人主动引咎辞职、上级予以撤职免职、人大代表提案罢免等多种情形,去职之下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处分,都应当分别予以充实完善,并保持互相衔接。而问责措施的严厉尺度亦应与责任程度相对称,过于严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担的畸形与不公,失之于松则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三,关于行政问责的后续效力。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警察进京拘传记者”后“责而不辞”,去职官员如何“东山再起”等,同样亟须规范。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问责而去职者,至少不应直接转任其他更高级别的岗位职务;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问责者,其短期内的提拔晋升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核心,在于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这首先意味着职权主体与问责对象的同一性。公共决策的失误,一般要将“最后拍板者”作为第一被问责人,首先审视“一把手”是否被问责。行政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还意味着:在前一起公共责任事件负领导或者主管责任的官员,不会因为其他地区和行业发生新一起责任事件而获得“转移视线的红利”,从而逃避或延缓本应受到的纠问。只有这样,行政问责在公众与官员之间、此官员与彼官员之间,才是公平合理的,而这也是通往“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不二法门。
本书中此项专为提高考生概括能力而设,正式考试时无此要求。该材料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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