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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整理自: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9-7-22 16:52:32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和培养层次
    我省此次招录面向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及省监狱系统基层单位。招录计划为372名,其中公安系统300名,司法行政系统72名。培养试点院校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江苏警官学院。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计划如下:
    (一)专科班(82名)
    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招录计划为:公安系统50名,司法行政系统32名。
    (二)本科班(290名)
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招录计划为:公安系统250名,司法行政系统40名。
 
    二、招录对象、招录程序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的,报考须具有江苏省户籍。
    招录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报考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专科学历的报考限江苏生源。
    (二)招录程序
招录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检(体能测试)、面试、考察(政审)和公示、审批、入学及录用的程序进行。录取后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专科班的,须具有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报考专升本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7、具备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
    (4)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 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7) 曾被开除公职、曾被辞退的公务员或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8) 报考公务员或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被录用或已通过考察政审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
    (9)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招考职位查询
    各定向招录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考试类别、培养院校、培养专业(方向)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江苏人事网(www.jsppd.gov.cn
    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二)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全省均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考生报名时可选择本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09年7月24日9∶00-7月29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09年7月24日9∶00-7月30日16∶00;缴费确认时间:2009年7月24日9∶00-7月31日16∶00。
    考生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初审。考生须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
    报名网址: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它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8月1日9∶00—16∶00。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于2009年8月31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5、未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报名的考生,于2009年8月22日9:00-8月27日16:00登录江苏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四、笔试
    1、笔试科目和范围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按培养学历层次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A)两科;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B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和《申论》(B)两科。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2、笔试时间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笔试具体时间为:
    8月29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
    8月29日下午14:00—16:30 《申论》(A、B)
    8月30日上午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笔试成绩以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百分制)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百分制)占50%的方式计算。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可于2009年9月中旬登录江苏人事考试网查询。
 
    五、体检(体能测试)
    体检(体能测试)时间为9月下旬。招录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体检(体能测试)分别由有关市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
    报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检结束后,面试达不到1:3的职位,可按笔试成绩进行递补体检。
 
    六、面试
    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由各有关市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退役证;③2007年、2008年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并未就业的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
    面试人选按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七、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用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考察(政审)工作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
    拟录用人员由省人事厅在政府人事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八、审批、入学及录用
    省人事厅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省委政法委备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批新生录取名册,通知相关试点培养院校并发放录取通知书。由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入学时间为10月中旬。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院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公务员到定向单位报到后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本科试点班的满7年,专科试点班的满9年,方可交流。
   
    九、有关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招考咨询电话
    省人事厅:025-83236050
    省教育厅:025-83335544
    省公安厅:025-83526135
    省司法厅:025-83591129
    省监狱管理局:025-86265125
    考务技术咨询电话:025-83236085,025-83235915
 
 
 
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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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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