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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榆林市第二批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一)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榆林市人事局 2008-6-2 12:09:11
2008年榆林市第二批公开考试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一)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和《榆林市事业单位新进财政供养人员招聘暂行办法》(榆政人发[2006]50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榆组发[2006]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招聘考试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市直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决定对市直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
  市卫生学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10名
  二、报考人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对象和要求
  <1>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3名(西医,其中1名从事眼视光技术教学)、护理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毕业生各2名,药学专业毕业生1名。从事眼视光技术教学工作的临床医学毕业生要求为本科以上学历(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其余9名毕业生均要求为国家统招第一学历本科、学士学位以上的未就业生,应往届不限;
  <2>年龄在30岁以下,性别不限;
  <3>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无地域限制。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采取公布招聘岗位和所需资格条件、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办理聘用手续等方法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
  5月22日,在榆林人事人才信息网(http://www.ylrs.gov.cn)上发布公告,公布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榆林电视台发布招考消息。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公告时间:2008年5月22日至5月26日
  2、报名时间:2008年5月27日至5月29日
  3、报名地址:胜利宾馆 309房间
   4、报名及资格初审: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并如实填写《榆林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如考生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后果由考生自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报名费100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11号批准的标准收取)。
  5、领取准考证。2008年6月11日—12日在报名点凭报名缴费收据及有效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面试、考察、体检
   1、笔试。
   笔试在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市人事局组织。
   笔试时间:2008年6月14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考试。
  笔试内容:公共科目占百分之二十,专业科目占百分之八十。
  公共科目包括:马列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内容。公共科目参考资料为:《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阅卷完毕后在榆林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笔试成绩。笔试成绩登陆榆林人事人才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ylrs.gov.cn)。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招录名额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以1:3确定面试人员。
   2、面试:面试、试讲由市人事局组织安排进行。
   3、考察:考生以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百分之五十确定总成绩,由组织考试单位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考生总成绩确定考察对象。着重考察被考察对象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按笔试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4、体检:参加体检考生由市人事局组织到指点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笔试面试成绩、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等由市人事局在榆林人事人才信息网予以公示。
   (四)聘用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发布聘用公告向拟聘用人员发放《榆林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办理人事、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并与招聘单位签定聘用合同。
   对于在招聘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联系电话:0912-3891911 0912-3894252(该电话5月27日至5月29日开通)。
  
  
  
        2008年榆林市第二批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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