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其所在学校组织实施。往届生、社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暂不作要求;其评语部分由考生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