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招生考试网 >> 中考网 >> 全国中考 >> 江苏中考 >> 文章正文
 
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整理自:南京市招生办 2009-5-8 11:01:01

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中考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中考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中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生办”)负责中考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扣除该科目考试成绩的30%~50%,在两科以上(含两科)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考点禁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

5.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做标记的; 

6.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传、接物品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6.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者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

7.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10.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1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2.其他作弊的行为。 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员和考点主任签字确认。

第七条 市和区县招生办、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2.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年中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试、评卷等场所秩序; 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3.威胁、侮辱、诽谤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九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第十条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中考,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市招生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市招生办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中考工作,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3.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

4.擅自将试题、答卷等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6.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8.擅自泄露评卷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中考工作,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中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的; 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第十三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市招生办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中考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中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中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

2.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中考的; 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

8.扰乱或者妨害考试、评卷等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教育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资料库
    ·2009中国大学自然科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哲学20强
    ·2009中国大学医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文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社会科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农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历史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理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经济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教育学60强
    ·2009中国大学管理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工学100强
    ·2009年中国大学经济学100强高校名单
    ·全国重点大学名单
    ·西藏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陕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甘肃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青海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宁夏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新疆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北京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天津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河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吉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内蒙古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山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辽宁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黑龙江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
    ·上海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江苏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浙江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安徽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福建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江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山东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河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湖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湖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广东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广西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名
    ·海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重庆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名
    ·四川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贵州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云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2009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
    ·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新增教育部控制高职高
    ·山西省2009年高职高专新增、改造、撤销专
    ·江苏民办高校名单
    ·上海市民办高校名单
    ·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名单
    ·吉林省民办高校名单
    ·辽宁省民办高校名单
    ·内蒙古民办高校名单
    ·山西省民办高校名单
    ·河北地区民办高校名单
    ·2008年全国各地民办普通高校名单
    ·军事院校(对地方招生)排名榜前十名
    ·普通高校农业类院校名单网址
    ·普通高校政法类院校名单网址
    ·医药类普通高校院校名单网址
    ·电子信息类普通高校院校名单网址
    ·财经类普通高校名单网址
    ·师范类普通高校名单网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
    ·中国校友会网2009年中国大学排行榜汇总
    ·2009中国高校富豪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杰出政治家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长江学者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校友榜
    ·2009中国高校院士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科学贡献力排行榜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501~6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401~5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301~4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201~3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101~200)
    ·2009年中国大学排行榜100强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20强
    ·2009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隆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