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教发〔2009〕108 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二○○九年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有关学校(单位):
现将《无锡市区二○○九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区二○○九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无锡市区二○○九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教基〔2008〕1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教学〔2007〕7号)、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82号)和市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教改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无锡市区二○○九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全局,积极稳妥地推进招生制度的改革,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使招生工作有利于初中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推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受教育需求。
二、招生计划和范围
1. 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需求和招生学校实际办学能力确定。各校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增减。
2.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快优质普通高中建设的要求,拟于近年调整撤并的普通高中视情停止招生或适当削减招生计划。
3.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招生计划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择校生)”两部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等七部门文件精神,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各校计划外招生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招生总数的30%,原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再提高。
4. 继续实行部分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做法。将市一中、辅仁高中、梅村高中和太湖高中各自计划内招生50%的指标分配到初中。招生指标分配数按各初中参加中考人数,参考各校办学水平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并兼顾地域因素确定。天一中学、锡山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分别由锡山区、惠山区教育局确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我市将逐步扩大部分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比例,从2012年起,市一中、辅仁高中、梅村高中和太湖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的分配比例将提高到60%以上。
5. 根据我市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的实际情况,今年部分四星级普通高中继续实行以属地为主与跨区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市一中、辅仁高中、梅村高中和太湖高中的计划内招生范围为市区(锡山区、惠山区除外),其中市一中A-LEVEL课程实验班、太湖高中艺术特色班和出国留学实验班招生范围为整个市区;天一中学计划内招生范围为锡山区,其中美国AP课程班招生范围为整个市区;锡山高中计划内招生范围为惠山区。上列六所学校的计划外招生范围均为整个市区。其他各普通高中、职教类学校的所有招生计划均面向整个市区。无锡市第一女子中学可面向全市招生。
三、学业水平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
1. 各类高中招生均须以初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学业水平评价分学业考试和学业考查。学业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各类学校招生录取的资格条件;凡报考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师范专业)、五年制高职、部省属中专、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的考生,学业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必须全部达到合格等级。学业考试成绩为各招生学校对具备相应资格的考生进行取舍的标准。
2. 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查按《无锡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修订稿)》(锡教基〔2008〕24号)、《2009年无锡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查方案》(锡教基〔2009〕8号)的规定执行。各区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查结果,统一于5月25日前随同考生电子档案一并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评价得A等第的要在校园内公示一周。
3. 学业考试的组织按《2009年无锡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查方案》(锡教基〔2009〕8号)和《2009年无锡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方案》(锡教基〔2009〕32号)执行。学业考试成绩须通知考生本人,如果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学校可于6月30日派专人持介绍信到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申请复查试卷。除个别报名考生外,其他考生单独要求查卷的不予受理。查卷工作由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负责,核查仅限试题有无漏批和结分有无差错。
4. 报考旅游、服装表演等学校(专业、工种)的考生须参加面试,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特色班的考生须加试术科。面试、加试工作在填报志愿前完成,面试、加试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上述相关学校的相关专业。
四、体格检查
除只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外,其他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报考幼师、烹饪、餐厅旅馆服务、食品制作、护士、口腔技士、助产士、外事服务、药学、制药技术等专业的考生体检时须验血。
五、录取批次和志愿填报
1. 录取批次
今年中招录取工作共分二个批次。第一批次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录取学校为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市一中、辅仁高中、梅村高中、天一中学、锡山高中、太湖高中、市一女中;第二阶段录取学校为三高中、市北高中、怀仁中学、羊尖高中、洛社高中、玉祁高中等四星级普通高中。第二批次录取学校为其余所有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含无锡高等师范学校非师范专业)。
2. 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时间:6月1日至6月4日。
(2)志愿填报办法:考生先填好志愿草表,填好后由考生所在学校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志愿校对表》,经考生和家长签字后确认。
(3)第一批次二个阶段录取学校志愿均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两类,各设二个志愿。考生可在规定报考范围内选填计划内招生学校一至二所和计划外招生学校一至二所。计划内招生志愿与计划外招生志愿可以是不同学校。填报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可填报一至二个专业。
(4)第二批次录取学校共设四个志愿。普通高中志愿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两类,考生可在“计划内招生”栏内选填一至四所普通高中(填报民办普通高中的必须填在“计划内招生”栏内),在“计划外招生”栏内选填一至四所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志愿与计划外招生志愿可以是不同学校。填报职教类学校及无锡高等师范学校(非师范专业),可填在一至四志愿“计划内招生”栏内,每所学校可填报二个专业。
(5)考生报考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凡需寄宿的必须注明“寄宿”。
(6)外来人员子女可填报所有学校,但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外省籍考生如报考普通高中,毕业后必须回原籍省份报考高校,因各省高考模式、教学内容有所不同,有关考生须谨慎填报。
(7)各初中必须认真负责地指导考生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应由其本人和家长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强制、干预。填报志愿期间,市招办将组织招生咨询活动。
六、录取工作
1. 录取原则:全面考核学生,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考生的志愿,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 对各批次各阶段各类学校分别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填报志愿与考生学业考试总体水平情况划定。
3. 录取以志愿表批次(阶段)先后为序,同一批次(阶段)中以志愿先后为序。填报普通高中,同一志愿中先计划内后计划外。例如,第一批次的录取顺序为:第一阶段第一志愿计划内、第一志愿计划外、第二志愿计划内、第二志愿计划外、第二阶段第一志愿计划内、第一志愿计划外、第二志愿计划内、第二志愿计划外。
4. 第一批次第一阶段学校计划内分配生的录取在计划内统招录取结束后进行,根据各初中分配指标数和考生志愿,按学业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有初中在普通高中分数线上无生源可供录取,其分配指标则用作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填报该志愿的考生。
5. 根据《2006年无锡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锡教发〔2006〕116号)的规定,从今年起,考生只有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三年,才具有获得学籍所在学校分配指标的资格,所有获得分配指标的被录取考生名单必须在校务公开栏、校园网和无锡教育网上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6. 各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的投档分数线原则上设定在该校计划内招生录取分数线下20分以内。
7.各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凡出现多名考生同分的情况,则录取全部同分考生。
8. 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和艺术特色班的招生实行同批次单独录取,投档分数线根据报考情况单独划定,但不低于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
9.如有学校按志愿录取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在统一录取工作结束后可通过招生市场调剂录取;如通过招生市场调剂录取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批准可适当降分录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没有完成计划的学校可试行注册入学。
10.录取下列考生可加分投档:
革命烈士子女(含第三代,凭市民政局证明、户口簿);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所在部队证明和户口簿)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以下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
(1)因公牺牲军警人员子女(含第三代,凭市民政局证明、户口簿),荣立二等及以上功勋的现役(现职)军警人员子女(凭有关奖励证明和户口簿)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残疾军人证书和户口簿);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凭市侨办证明);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港、澳、台考生(凭通行证、台胞证或市台办证明);
(3)“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子女(含第三代,凭资格认定证明、“院士优待证”或“国家级专家优待证”和户口簿);
(4)本市引进的在国外大学(经国家教育部认可学历的)获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博士学位后赴国外作博士后研究,以及在国外获硕士学位后在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子女(凭学位证明、在外工作证明、本市用人单位证明和户口簿)。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后填写申请表,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市招办审核认定。
10. 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教职字〔1987〕008号)精神办理。
七、新生入学和复查
1. 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等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如开学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2. 学校应及时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报招生部门同意后,可令其退学。
八、招生管理
中招工作事关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1. 市教育局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局长统筹协调。同时设立招生工作接待组,在招生录取工作现场接待考生和家长来访;开通热线电话,答复咨询,处理投诉。各区各招生学校要选派熟悉招生政策、工作认真负责、作风严谨正派的同志参加录取工作。
2. 各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省、市有关中招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不得向初中校索要毕业生信息资料,不得以许诺、签定协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强拉生源,不得干扰初中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进行“有偿”招生,要自觉维护招生秩序,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3.招生学校开展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发布虚假、夸张、贬低其他学校的招生信息。凡在新闻媒体上刊播或以其他形式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初中学校毕业生名单、住址、联系电话,更不得以此谋取非法利益。
4.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学籍号、毕业证号、中考报名号实行统一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其中五年制高职班的录取须另加盖省考试院录取专用章)。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凡需升入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中考,凡违规无档案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高中学籍,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5. 各校招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江阴、宜兴两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