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学,师大附中,各民办学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改革中学招生制度的文件精神和实施阳光招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今年初、高中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办法
(一)初中
1、市内城区公办普通初中学校招生继续按照呼政办发[2001]46号文件精神执行,初中招生工作由市内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2、呼市土校初中招生工作,由学校根据呼市教育局本年度招生计划和实施意见进行。
3、蒙语授课的小学结业生升学,仍按小学与初中对口升学的办法进行,其中:呼市蒙校的小学结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兴安路民小的小学结业生,蒙语授课对口升入内蒙古师大附中蒙授班,其余对口升入呼市三十五中和呼市十四中(赛罕区市内正居户籍的对口升入呼市三十五中,其他市内正居户籍的对口升入呼市十四中)。
4、各民办中学初中招生工作,应于市内公办中学初中招生(计算机派位)工作开始前全部完成,但不得组织统一入学考试。自愿升入民办初中的小学结业生可直接到民办中学报名,学校应按规定在所属区教育局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已被民办中学录取并签订入学协议的小学结业生不再参加小学升初中的计算机派位。
5、根据呼教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取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借读生,同时严禁招收“择校生”。
6、各旗、县、区要切实贯彻执行呼教发[2004]14号文件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证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高中
1、中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体育。
各科目满分分值分别为:
语文、数学、英语均为120分;
文科综合为100分(其中政治30分、历史40分、地理30分);
理科综合为150分(其中物理70分、化学50分、生物30分);
体育为30分;
总分合计为640分。
2、有关体育考试详细内容另文下达。
3、考生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要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必要条件,即: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必须在B级以上;一般普通高中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必须在C级以上。
4、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统一报考、分批录取的办法。
5、今年普通高中招生志愿仍设2个。
6、市内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在计划内继续实行“分招”,有关“分招”详细内容另文下达。
7、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今年我市职业高中(中专)招生数额要与普通高中招生数额基本相当。
8、职业高中(中专)招生采取学校自主招生的办法进行。
9、呼市土中招生,在保证完成自治民族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招收有市区正居户籍的非自治民族优秀考生2个班。
市属九个旗、县、区的自治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呼市土中。
10、二中今年继续扩大招生规模,在2008年扩招4个班的基础上,今年再扩招4个班,这8个扩招班单设报考志愿,报名时作为一个单独志愿进行填报。
11、考生在选报市区各普通高中学校时,可同时在第一志愿的“兼报”栏目内自愿填报呼市土中或呼市回中。
12、呼市土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享受市内城区正居户籍待遇。
13、民办中学自主招生,招生范围原则上为呼市地区的考生。
14、根据我市新的教育规划,市区未列入高中规划布局的有高中班的初中学校,要在今后二年内逐步取消高中招生。
15、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我市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招收非本市正居户籍的考生。
16、《2009年呼市市区中学招生计划》另发。
二、报名资格(高中招生)
1、具有呼市市内城区正居户籍的义务教育初中结业生。
2、凡正式列入我市市区改造规划的“城中村”居民子女,可享受市内城区正居户籍待遇。
2、没有市内城区正居户籍的义务教育初中结业生,可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凭考试成绩报考第一批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三、报名办法(高中招生)
1、义务教育初中应届结业生,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到呼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报名;社会零散考生,由考生本人到呼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名。
中考考点另行公布。
2、各级考务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考生报名时应交验户口簿,验证工作由呼市招考中心统一安排进行。
3、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由考生所在学校组织进行,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4、报名时间:在校生 5月5-12日;零散生 5 月6-8日
5、各初中学校应与考生家长取得联系,根据考生的学业状况共同做好选报志愿的指导工作。
选报职业高中(中专)的学生,应履行统一报名手续,可不参加统一考试,直接到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登记入学。职业高中(中专)的部分专业,如确需进行面试、体检和术科加试,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6、各初中学校在中考报名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学习成绩较差的结业生参加本校的统一报名,如有发生,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7、所有登记入学的职业高中(中专)和民办高中按规定录取的学生,由招生学校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到呼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8、普通高中招生的有关表册,由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四、中考时间与科目
7月2日 |
8︰30—11︰00
语 文 |
15︰00—17︰00
英 语 |
7月3日 |
8︰30—10︰30
数 学 |
15︰00—17︰00
政治、历史、地理 |
7月4日 |
8︰30—11︰00
物理、化学、生物 |
|
市区体育考试时间:5月11-25日
五、中考命题和阅卷
1、今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统一使用呼和浩特市中考试卷。
2、中考答卷的阅卷工作,市区由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旗、县、区由当地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3、中考蒙语授课的考生使用我市试卷。考试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民教科组织实施。
六、录取
(一)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呼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进行;
各旗、县、区(非呼市市内城区正居户籍的)公办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当地教育局负责进行。
(二)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报名人数和考试成绩,划定全市统一最低控制录取线。录取时,根据考生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各招生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学校不得录取全市统一最低控制录取线下考生。
(三)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薄弱初中学校状况,确定师大附中、一中、二中、十四中、土中五所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各安排部分招生计划对薄弱初中学校进行“分招”。凡有资格进行“分招”的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城区正居户籍。2、本校学籍。3、按规定中途正常转学学生必须在本校就读一年以上(毕业年必须在本校就读)。
凡已按“分招”指标录取的考生名单,在考生本校要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者,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取消“分招”资格,同时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各薄弱初中学校“分招”录取线控制在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线下20分以内,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
(四)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完成招生计划后,按规定比例招收的“择校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三限”政策的规定(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并按有关程序对“三限”具体内容进行公示。
(五)中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但不查卷。被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发《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报到时,须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市区正居户口簿。
(六)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照顾政策:
1、烈士子女和驻守边疆沙漠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可降20分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降10分录取。
①少数民族考生(包括在各类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
②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它眷属);
③因公牺牲军人(包括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括人民警察)子女;
④现役军人子女。
3、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子女可降4分录取。
4、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自治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可累计降分录取,但不得超过15分(不包括烈士子女);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顾分值中最高的一项进行降分录取。
5、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缴验相关的证件或证明,逾期补交无效。
6、享受降分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经审验确认后,由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予以公示。
七、几项具体规定
1、凡升入市内城区公办普通高中的考生,应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凭考试成绩进行录取。
2、各招生学校,应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容量。
3、有体、音、美、科技发明等特长的应届义务教育初中结业生(特长生包括:体育: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比赛,取得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音乐: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文艺汇演个人获奖者;美术: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美展个人获奖者;科技发明: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个人获奖者)可在中考报名前,携带有关证件和证书,到本人报考志愿学校联系登记,并由志愿学校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后确定其是否合格。学校应提供报考本校的特长生合格名单,由呼市教育局体卫艺术科或基础教育科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统一交市招考中心。
各普通高中学校在录取上述特长生时,要按比例单独划线录取,其比例要控制在本年度本校招生计划的6%以内。
4、各招生学校确需增加招生计划,须提前向呼市教育局申请并履行报批手续。
八、关于报考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学校
1、市内城区正居户籍报考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学校的考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另行填报志愿。
2、有关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学校招生的其它事宜,详见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学校招生简章。
九、组织领导工作
1、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2、各招生学校要安排校级领导和教导主任各一人负责处理本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4、各旗、县、区和有初、高中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中招工作是一项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基础人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各级考务工作人员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圆满完成我市今年的初、高中招生工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