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青岛市普通中专招生加分照顾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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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09-5-18 8:25:16 |
2009年我市普通中专招生加分照顾政策出台
今年我市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专招生工作继续执行对部分特殊考生加分照顾的政策。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降低分数要求: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总分低于招生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 烈士子女考生,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总分低于招生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或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考生,经县级以上基础教育部门审核,总分低于招生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统称“三侨生”)和台湾省籍考生,须经县级以上侨办或台办审核,总分低于招生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生,考生凭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无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任何一项的,均不得认定为省优秀运动员),到区、市招考办办理特殊考生审核手续,总分低于招生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同时具备上述几项条件,按其中最高项计算,不累计计算。未按规定办理特殊考生审批手续的考生,不予认可。 具体特殊考生审批手续的办理办法: 1.符合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时主动到区、市招考办领取《青岛市五年制 三二连读高职及普通中专招生特殊考生审批表》(以下简称《特殊考生审批表》)。 2.《特殊考生审批表》中“姓名”、“报名序号”、“性别”、“毕业学校”、“出生年月”、“特殊考生类别”栏,由考生负责填写。其中“特殊考生类别”为:少数民族、烈士子女、省优干、市优干、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省优秀运动员。 3.“单位意见”一栏,应届考生由考生毕业初中学校填写,往届生由为考生出具报名介绍信的街道或居委会填写。 4.主管部门一栏,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烈士子女考生,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或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考生,经县级以上基础教育部门审核;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统称“三侨生”)和台湾省籍考生,须经县级以上侨办或台办审核;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生,考生凭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到区、市招考办办理特殊考生审核。 5.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考生于5月26日下午5:00前,将《特殊考生审批表》交报名所在的区、市招考办,由区、市招考办汇总后,统一交市招考办。市招考办统一在“市招考办审查意见”栏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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