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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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教发〔2008〕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程序,提高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我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现将《乌鲁木齐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自治区重点高中及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学校名单
2、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名单
3、乌鲁木齐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名单
4、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由市教育局负责。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高中招生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另行组织其他各类招生考试。
第三条 市教育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地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在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四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会考号、毕业证号“四号统一”。未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6人。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及自治区教育厅内部明电《关于调整自治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原重点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非自治区级示范高中、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15%。”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的决定》(区党字[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学的有关精神,对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在招生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积极报考民汉合校,鼓励有条件的民语系毕业生到汉语系学校就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学校。
第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成立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的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到新生招录、特长生确定及报到、分班、交费等各项招生工作,必须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报考
第六条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可以兼报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单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在家长、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各初级中学应从学生实际出发,鼓励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普通高中报考实行考试后估分填报志愿。凡参加乌鲁木齐市高中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以自愿填报两个批次共4个志愿:
第一批次填报的学校为自治区重点高中、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或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学校,可以填报2个志愿:第一志愿为计划内录取志愿,第二志愿为计划外录取志愿。两个志愿可以填报相同或不同的学校,也可以空缺,第一批次志愿填报空缺的考生,直接进入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志愿录取。
第二批次填报的学校为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也可以填报2个志愿:第一志愿为计划内录取志愿,第二志愿为计划外录取志愿。
第八条 学校应充分尊重考生的选择权,不得阻止考生参加高中招生考试,不得干预、阻扰、片面引导或变更考生填报的志愿。
第九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志愿。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为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外录取比例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标准。
第十一条 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民语系普通班、双语班毕业生报考第一批次录取学校可以单独设立录取标准。
第十二条 第二批次各普通高中的录取标准在第一批次录取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二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录取在实行多元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既要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又要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四条 高中招生考试各学科成绩以等级呈现。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
普通高中录取根据普通高中录取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普通高中志愿,依据考生中考各学科等级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同时参考中考原始总成绩,分类列序,分批次、按等级由高到低录取。第一批次录取学校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B等以上(含B等)。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录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一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内录取;
二、一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外录取;
三、二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内录取;
四、二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外录取。
五、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但普通高中计划内志愿落选的考生,由市教育局统一按计划内分配至未录满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六条 计划内录取的考生是指:
一、达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标准,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内录取志愿录取的考生;
二、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的考生。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录取报考本校并达到录取标准的或市教育局统一分配的计划内考生。
第十七条 计划外录取的考生是指:
一、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外志愿且达到计划外录取标准的考生;
二、参加乌鲁木齐市高中招生考试且达到计划外录取标准的非本市常住户口考生。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普通高中招生“四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同时纳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库。原则上正常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九条 凡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计划内或计划外学费。
第二十条 历届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下浮10分。
第四章 保送与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遏制择校现象,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推荐生、保送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享受推荐生、保送生政策的考生,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学区就读、有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学籍档案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A等。
第二十三条 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学校计划内招生计划的35%作为保送生、推荐生的分配名额。具体办法另发。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二十四条 民考汉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50分。
第二十五条 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10分。
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10分。
第二十六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的体育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单独设立录取标准。各普通高中特长生的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各学校录取学生总数的5%。
享受特长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中此单项综合素质评定应为A等,整体综合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公示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验相关材料,盖章认可,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由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照顾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章 招生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领导小组内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第三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并确定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联络员,保持招生工作期间通讯畅通,确保招生工作中政令畅通。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实行学校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将按《乌鲁木齐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称号。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擅自变更招收计划、扩大招生规模、超班额录取的考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号。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择校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招生 规定 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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