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现将2005年具有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院校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名单将具有招生资格的院校向所辖的县(市、区)公布。并将公布的院校名单编入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编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南中。
2、未在名单中公布的院校2005年不得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3、公布名单中的高院校可以单独举办,或与公布名单中的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公布名单中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4、招生结束后,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及时将五年制高职招生情况报我厅职成处。
附件:2005年福建省具有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院校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