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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选拔考试报考指南
整理自:甘肃省人事厅 2009-5-9 21:23:50
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选拔考试报考指南
 
 
    一、实施范围及选拔条件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的选拔条件
    1、甘肃户籍,2006年及以后毕业,持《择业通知书》,尚未就业,并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往届和2009年应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毕业生。
    2、本人志愿且适合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3、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热爱基层教育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4、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名时须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合格证。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的选拔条件
    1、甘肃户籍,2006年及以后毕业,持《择业通知书》,尚未就业,并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往届和2009年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个别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报名人数不足时,根据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择业期。
    2、本人志愿且适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3、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热爱基层,具有奉献精神。
    二、选拔安置办法
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选拔采取全省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
    三、实施程序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选拔
    1、报名时间
    省内院校应、往届毕业生,2009年5月11、12、13日三天;省外院校甘肃籍毕业生2009年5月11日至17日七天。
    2、报名地点
    由各县(市、区)、院校自定。
    3、报名方式
    回生源地登记注册的往届毕业生,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自考办共同负责,采取现场报名的办法进行。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院校组织报名。
    省外院校应届毕业生,可通过《甘肃人事编制信息网》(www.rst.gansu.gov.cn)进行网上报名或通过传真报名(0931-8410817,8815149,8960352)。报名时须如实准确填写本人入学时户籍所在县(市、区)、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等有关信息。
    报考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允许跨市(州)报名,并可同时填报3个县(市、区)志愿,第一志愿只允许报生源所在县(市、区),第二、三志愿可填报其他市(州),但必须服从调配。
    4、准考证发放
    在考前一周内由生源地市(州)发放准考证。毕业生在领取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择业通知书》等证件原件,经市(州)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领取准考证。条件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
    5、组织考试
    (1)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省考务办公室的安排,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各市(州)人事、教育、卫生、监察等部门要会同考试机构,认真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程序严格、严肃、严谨、有序进行。整个考试工作由省人事、教育、卫生、监察等部门巡视监督。
    (2)考试内容
    农村中小学教师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进行。笔试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大学英语》。总分150分, 其中英语占50分,其它内容占100分。思想政治理论参考现行高校教材,大学英语不指定教材。本、专科生分别命题。面试试题由省教育厅制定。笔试结束后,由市(州)人事局会同教育局按笔试成绩高低和分配名额的120%的比例,择优确定各县(市、区)参加面试的本、专科毕业生名单(本、专科生分别划线),市(州)教育部门会同人事等部门组织面试。
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选拔考试内容包括《医学基本常识》、《卫生相关政策》。
    (3)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统一为:2009年8月2日上午9:00—11:30;农村中小学教师考试面试于2009年8月15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市(州)确定。
    6、人选确定
    农村中小学教师:各市(县、区)根据分配名额,按照考生笔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的比例,换算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示、体检后,由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会同各有关市(州)审批。
    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各市(县、区)根据分配名额,依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第一志愿不足时,由省考务办在全省范围内,按第二、三志愿的排名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补充。经公示、体检后,由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会同各有关市(州)进行审批,确定人选,并配置上岗。
    报考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岗位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总成绩中加5分。
    四、政策措施
    (一)被选拔安置的农村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中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县(区)人事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留用,不合格的重新择业。
    (二)选拔录用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毕业生,必须与县(市、区)教育、卫生、人事部门签订合同。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
 
    联系人:周兆晖 杨平华 张宁
    联系电话:0931-8815149,8410817,8960352
 
 
                         二〇〇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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