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核心知识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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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96题】
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名师点评】本题重点考查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涵义。考生需注意的是,特别行政区不享有独立的外交权。
考点5 犯罪构成要件
核心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具有4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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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18题】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本题中明知会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该行为,造成结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
【名师点评】本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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