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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整理自:黑龙江省教育厅 2009-8-11 10:49:09


附件一: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师函〔2009〕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 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而提出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在实施工作中,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宗旨,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工作。
    1、与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有机衔接。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应该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够保证3年聘任期“特岗计划”实施结束后,能将其空编用于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正式聘用的县(市),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2、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统筹考虑,有机结合。通过实施“特岗计划”,逐步改善和解决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原则上“特岗计划”安排在县以下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也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4、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积极做好我省首次实施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成熟和完善。
二、实施范围
我省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同时,积极做好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的各项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实施。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包括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级贫困县”)、14个边境县(市)、1个原“两基”攻坚县。
国家级贫困县:延寿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杜蒙自治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兰西县;
边境县(市):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萝北县、嘉荫县、绥芬河市、穆棱市、东宁县、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原“两基攻坚”县:富裕县。
“特岗计划”的岗位设置按照相对集中、兼顾地方需求的原则,一般在教师编制1000人以下的县(市)安排100人左右,教师编制1000人以上的县(市)安排150人左右,每所学校安排3-5人。
初中和小学岗位按照3∶1比例设置。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凡户籍或入学前原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报名:
1、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小教五年制专科)毕业生(限报小学岗位);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选派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
5、哈师大和黑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已经被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正式录取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其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含同类应届毕业生,下同);申报小学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
3、普通话条件。申报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胜任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省教育厅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要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协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省编办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置特设岗位县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要成立实施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实施“特岗计划”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实施工作的管理。设岗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生活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的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五、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
    包括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各设岗县(市)的设岗计划并提出设岗方案、制定“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和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开通招聘报名网站、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启动工作会议等。
(二)招聘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聘后管理
    1、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估。各设岗县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的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告。
    2、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人事档案由服务县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未被录(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3、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各方面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六、有关政策保障
    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笔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1)少数民族学生加2分。
    (2)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学期间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下同)加5分,校级“三好学生”加2分。
    (3)报考原籍所在县所设岗位的,加10分。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笔试加10分,面试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的有关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可在初试总分中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城市、县镇学校招聘教师时,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
    3、黑龙江大学、哈师大两所高校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与全省“特岗计划”的实施结合进行。已被正式录取攻读教育硕士并符合“特岗计划”招聘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聘为特岗教师。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4、特岗教师聘期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待遇,并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5、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6、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业服务。
七、资金保障
(一)实施“特岗计划”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年18960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并同时实施中小学绩效工资。各地要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交通补助按“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交通费补助标准执行。以上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专项拨付到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特岗教师岗前集中培训、考试考核、面试、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招聘等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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