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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福建招生考试网整理 2008-4-24 11:54:45

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院校代码13298)。始建于1999年,是哈尔滨商业大学举办,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为主,兼招专科。

第三条:学生毕业后按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校址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5、做好各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我院坚决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按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到录取未满计划专业。

第十条:我院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分数高低、所报专业体检是否受限及综合素质给予专业安排。

第十一条:英语、日语(计算机应用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方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日语专业招收日语或英语考生。俄语专业招收俄语或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术科考试。

第十三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将向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旅游管理高职(专科)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晰,男身高170cm以上、女身高160cm以上。

第十五条: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四章 奖励与收费

第十七条:经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核准,新生本科学费10000元/年,高职(专科)学费 8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2000元/年,艺术类高职(专科)学费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第十八条:品学兼优、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院并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的岗位。

第十九条:学院为优秀学生设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  则

第二十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学院网址:www.hrbtc.com             信    箱:deqiangxueyuanzsb@163.com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  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热线: 0451—85911881、85911882、85911883

招生办电话:0451-85911119、85911118(传真)

 

 

 

                                          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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