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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0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09-12-17 编辑:福建招生考试网 【字体:小 大】
我省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各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考委”)统一组织实施。为加强对专业技能考试工作的指导,规范考试管理,便于考点院校组织考试,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地实施,制定本指导意见。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

考试工作指导意见

 

我省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各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考委”)统一组织实施。为加强对专业技能考试工作的指导,规范考试管理,便于考点院校组织考试,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地实施,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1.各专业联考委具体负责相关专业技能考试的实施方案制订、命题、考点设置、工作人员培训、考点检查巡视、评分、成绩处理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等工作。联考委主任由牵头院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有关考点院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牵头院校和有关考点院校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专业联考委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能考试专家库。专家人选由省内相关招生院校和中职校按照省教育厅提出的条件进行推荐,经联考委审核后确定。在考试开始前,由联考委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命题组、评委组。

2.各专业联考委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考办”),联考办作为联考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联考委根据本专业的考试规模和特点进行确定,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联考委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协调各考点院校,全程管理考试工作。并负责与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各市教育局职社处(招办)的联络和沟通。

3. 各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考点主考由考点院校分管教学或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考中应有1人为纪检或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在联考委的领导下,主考具体负责考试工作的实施,组织、协调本考点的各项工作,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主考、副主考要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考点工作具体要求:

(1)考点须建立组织机构,设立报到接待、宣传、考务、监考、保密保卫、监察、医疗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巡视等若干职能组,各职能组在主考领导下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2)考点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并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派员驻点,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违规事件。

(3)考点要配备与所承担的专业考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4)考点要编印考试工作手册,并在考试前按规定时间报联考办。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应包括考点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考点各职能组工作职责及人员名单,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情况表,考点作息时间表,考务培训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考试实施程序等。

(5)考试期间,各考点应根据联考委要求建立上报制度,向联考办报告本考点的考试和安全保密情况。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6)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须汇总缺考、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并将现场评分表、考场情况记录表、书面形式的缺考统计表、违规统计表或其他异常情况等随同考生答卷(考件)上报联考办。

二、考点有关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在联考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使之明确职责、任务、分工,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考试工作程序及具体操作事项等。监考员安排须遵循监考员不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

3.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4.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时,由主考或主考委托的副主考对监考人员呈交的《备用试卷启用申请表》进行审批。

5.负责将考试过程中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上报联考办。

6.负责按本指导意见及附件中的有关条款对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7.每场考试结束后,组织各考场试卷、答卷(考件)、现场评分记录表、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回收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派专人送至试卷保密室。

8.切实做好本考点的安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出现重大问题,必须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联考办报告。

9.考试结束当日,负责向联考办报告本日考试情况。

10.各专业联考委可根据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相关职责。

(二)监考员职责

1.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在每场考试中核验考生证件,组织考生有序进退考场,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3领取、核对、发放试卷,回收、整理、清点试卷、答卷(考件)。考试过程及考试结束时注意防止考生将试卷、答卷(考件)等带出考场,确保其数量准确无误。

4.考生进入考场时提醒考生所携带物品要符合规定要求。

5.开考前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1)、宣布考试注意事项,检查考生所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证件。

6.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操作),制止考场违纪、舞弊行为,收集有关违纪、舞弊行为的证据,并报请主考或副主考处理;按规定处理缺考试卷(考件),将有关考生的缺考和违纪、舞弊情况记入《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情况考场记录表》(附5)。

7.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场异常情况,首先要稳定考生情绪,维护好考场秩序,通过场外监考员,立即向主考或副主考报告,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8.考试过程中制止除本考场考生和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9.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精力集中,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进入考场;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打瞌睡、聊天、谈笑,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暗示、查看考生答题或有其他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行为;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题、答卷(考件)、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0.场外监考员负责指定考场与主考的联络工作,协助处理偶发事件;监督、指导、协助场内监考员工作;制止所负责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考场外的违规行为;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警戒线内。

(三)其他各职能组的职责由考点根据考试管理要求和专业技能考试特点自行制定。

三、考点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 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

考试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选聘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与本考点所承担考试专业相同的技能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考件)、现场评分记录表。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与本考点所承担考试专业相同的技能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培训考核合格后,佩戴有岗位标志的胸牌上岗。

() 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

1考点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帮助考试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岗位职责,熟悉掌握考试业务,提高考试管理水平,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考点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内容包括:

1)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项工作;

2)学习本《指导意见》和联考委制定的各项考试工作规定,明确考试工作要求,明确各自分工、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要领和操作要求,建立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

3)学习《对口单招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提高有关人员处理违规和偶发事件的能力。

2.培训程序

1)学习本《指导意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由考点主考或考务组组织监考员重点学习、逐条理解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考试实施程序、《对口单招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2)按职能组进行考核;

3)对考核结果进行讲评,并就反映出来的重点问题、普遍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

3.培训时间

培训工作应于开考前一至三天内进行,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4.考核

考点实行统一笔试与操作实验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合格后发放工作胸牌。

5对考点工作人员应逐步建立考试工作人员档案制度。对在以往监考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尤其是所负责考场曾被发现有雷同试卷(考件)或考场秩序混乱的监考员,不得再予聘用。

6.未尽事宜,由各考点予以补充。

四、考前准备工作

(一)考点设置与布置

1.考点必须设置在有利于安全保卫,外部干扰少,交通便利,水电保证,通讯畅通,内部设施(各专业技能考试所需的考试环境、设备设施、操作用材等)较为完善和齐备的院校。

2.考点内部环境要确保安全、安静、卫生、整洁,一般应在考场所在区域四周5以外设置醒目的警戒线并设置警戒标识。考生考前验看所在考场后不能再进入禁区。考试期间,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区域。

3.考点布置应符合要求,考点学校正门口须悬挂醒目的考点标志横幅,标明“××××年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考点”,通往考试区域的道路应设置显著路标。校园内应安插彩旗,张贴、悬挂与考试相关的标语,营造既庄严又祥和的气氛。在考点醒目处,要放大“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考生守则》(附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主要条款、以及其他必须向考生告示的注意事项。

4.考点必须按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以下简称《考务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建立试卷保密室,配有保密柜,专门用于试卷、答卷(考件)、现场评分记录表的保管与存放。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有专人24小时值守,在任何情况下,试卷、答卷(考件) 、现场评分记录表的保管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格履行试卷、答卷(考件)、现场评分记录表的交接手续,确保试卷、答卷(考件)、现场评分记录表的安全保密。

5.考点内要设置问询处、送考人员休息室、医务室、厕所及车辆停放处等,并设置醒目的注意标志。

6.考点必须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考点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信箱的开启、举报电话的接听并及时处理。

7.考点对所有用于考试的设施、设备、仪器等要提前检测、调试、配备,留有余量,提前封场。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考试信号设备、车辆及统一的考务用品。

8.考点还应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主动争取当地公安、保密、信息、宣传、环保、城管、交通、卫生、电力等部门的支持,确保考试期间考点的安全、安静、整洁、卫生,减少考点周边环境噪音对考生应考的干扰。考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对恶劣天气及突然停电等方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考场设置与布置

1.考场应选择安全、安静、采光、通风条件好、设施较为完善的教室或场地。考试开始前,应对考场(场地)进行清理。除考试必需用品(设备)、文字说明外,考场内不得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或可能有关)的物品(设备)、文字和图表。

2.如有笔试项目,每个笔试考场以安排30个考生为宜,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排列,相邻两列考生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座位的前后间距要在80厘米以上。桌子的摆放形式必须统一、规范,桌口朝前(连椅桌、斜面桌、无法移动的桌子除外),桌面平整、整洁,抽屉内须清空。考生座位标签粘贴在桌子靠走道外侧上角。

3.一般应按每10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监考员应为女性。

4.考场外应配备包括女性在内的若干场外监考员,监督、指导、协助场内监考员开展工作,制止考场外的违纪舞弊行为,并负责主考与监考员之间的联络。

5.考场门口须张贴有本考场序号和考生准考证起讫号的考场标识。

6.考场门口或讲台附近须设置“物品摆放处”,供考生摆放携带的物品、资料。考点、考场不对暂存物品负保管责任。

7.各专业联考委可根据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相关要求。

()考场编排、准考证打印和发放

    1.准考证号为考生参加专业技能考试时标识考试有关信息的编号,考生在试卷以及一些指定位置上均须填写准考证号。准考证号应带有年份、科目组、专业技能选考方向、考点、考场、座位号等信息,准考证号的具体编排规则由各专业联考办根据本专业技能考试的特点确定。

    2.准考证号的编排工作由各专业联考办进行,编排后要进行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联考办应提前打印准考证、贴防伪标志并塑封,于考前发给考生;打印标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工位)的考桌(工位)标贴,标有考点、考场编号、考试科目信息和准考证号起讫号的考场标识,以及带有考生照片的考场座次表,于考前发给考点,供布置考场和核对相关信息用。

3.各专业联考办考前应召开各单位领队会议,了解考生思想情况,提出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诚信教育,以及考试安全教育,宣布有关注意事项,防患于未然。

4.送考学校须切实安排好考生考试期间的生活,搞好饮食卫生,安排好交通工具,注意交通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联考办要协助送考学校做好考生考试期间的生活安排。

五、命题工作

(一)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遵循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积极运用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强化专业技能考试命题工作管理, 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命题工作质量。

3.安全性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贯彻到命题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将安全保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岗位,确保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管理

1.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各专业联考委负责对本专业技能考试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协调解决命题工作所需人员、保密室、设备和经费保障等。

2. 联考委负责组织成立专业技能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分小组。

3.各科目命题小组至少应由3位以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对口单招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一般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4.各科目评分小组应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分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

(三)命题

1.命题小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专业技能考试标准》进行命题。

2.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内容应结合对口单招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解决问题和专业技能操作能力。

3.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试卷难度应保持基本稳定。

4.试题表述。试卷中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5.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科学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联考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

6.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以及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7.各专业联考委可根据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非文字试题命题的相关要求。

(四)命题工作应遵循有关规定

1.试题于考前在封闭条件下命制,并逐步建立试题库。少数技能要求高、报考人数多的专业可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专业技能考试标准》,适当提前统一公布试题。

2.样卷的制版、运送、保管和回收,考试相关材料准备等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3.命题的同时制定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准确、详细,便于评分人员掌握。

4.试卷印制时应有纪检人员监督,印制完毕后应立即销毁底版和相关材料。

5.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任何有关对口单招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六、制卷、封装

(一)制卷

1.应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担任制卷工作。命题试卷要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印制、封装。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经审核无误的试题方可进行印制、封装。试题应当打印、铅印或胶印,严禁手写。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

3.制卷的全过程要有联考委指定人员监印、监装。

(二)封装

1.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试卷袋(具体数量由联考委根据专业考试特点确定),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试卷袋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2.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

七、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

1.各专业联考委命制的专业技能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

2.各专业联考委根据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以及《考务安全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联考委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4.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定保密义务协议书

5.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机要保密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

6.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各联考委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时,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就地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八、考试实施

1.开考前30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两名监考员到指定地点共同签名领取试题(考件)、考场座次表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考件)无误后,同行直入考场。

2.各科开考前1020分钟考点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经监考员同意后,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监考员提醒考生核对本场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上的信息相符,提醒考生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工位)靠走道外侧上角以便查验,提醒考生所携带的物品要符合规定,并将试题(考件)、草稿纸、考试所需物品分发给考生。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3. 监考员持考场座次表,依次核对考生本人与考生准考证、身份证、考场座次表中的照片信息是否相符。

4.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操作)。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参加笔试的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联考委规定的具体出场时间,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5.考点要严格考试信号的管理,统一信号种类和信号鸣响时间要求。即开考信号长度为20秒,结束信号长度为15秒;考点要提前向考生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信号的种类;如因信号未听清而延误考试时间的,须立即请示联考委,未经联考委批准,任何人无权推迟考试开始时间或延长考试结束时间。

6.监考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期间考场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由考点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并立即逐级上报联考委。考试期间各联考办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考前要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通报考点院校。

7. 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件,并对监考人员工作进行督察。

8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逐个回收考生的试卷、答卷(考件)、草稿纸,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考生离场后监考员应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检查无误后按考点规定,将回收的试卷、答卷(考件)及时送考点主考(或副主考)验收。主考(或副主考)验收合格后派专人送至试卷保密室。

9.考生答卷(除现场评分之外的考件)收存,必须用专用材料袋封装,确保安全。

10.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院校将考生答卷(除现场评分之外的考件)、现场评分记录表、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按规定送达联考办指定的地点,同时将缺考、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联考办,并办理答卷(考件)等考试材料上报的交接手续。

11.各专业联考委可根据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相关要求。

九、评分与成绩处理工作

1.考点的现场评分人员由专业联考委统一选聘、培训、考核,并分派至各考点,现场评分人员所评分的考场由考点主考在每场次开考前安排确定。从中职校选聘的现场评分人员,分派到考点时必须遵循评分人员不在其所任职学校考点评分、不给本校学生评分的原则。

2.考生答卷(除现场评分以外的考件)的评分工作,在各考点考试全部结束后由联考委统一组织,集中评分。

3.各专业联考委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分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分。评分人员要遵守《评分工作人员守则》(附6)。

4.各专业联考委须对评分人员进行评分培训与考核。考前须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模拟考试场景,现场评分人员进行考试现场的试评分。答卷(考件)评阅前,须组织评分人员进行答卷(考件)的试评分,使评分人员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与细则,同时明确工作纪律和评分要求。

5. 答卷(考件)评阅时,每个得分项须由不同人员评阅两遍,复评分数如与第一遍评分不一致,须报评分组长,由评分组长确定最终得分。评分人、复评分、分数订正人均需签字负责。

6.评分组长须对评阅过的答卷(考件)进行评分质量抽查,抽查量不低于总评量的20%

7.答卷(考件)评阅完毕后,要认真组织复核,防止漏评以及答卷装订顺序的错误,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录、核查、统计分析等成绩处理工作。成绩处理的具体程序与要求:

(1)成绩登录必须由不同人员登录两遍,两遍登录完成后进行计算机比对。编制成绩登录程序时,须根据每个成绩项的总分值设定相应成绩项输入数据的范围,防止输入越界分数。

(2)数据比对完全一致后进行合分,合分完成后须进行零分、缺考、低分的专项成绩核查,缺考考生须加注缺考标记,缺考考生成绩记为0分。

(3)成绩核查完毕后,处理违规考生成绩,加注违规标记,违规考生成绩记为0分;抽取一定数量考生的答卷(考件)、评分记录表,进行人工计算成绩,并与已有成绩进行比对,确保考生成绩准确。

(4)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合格比例划定合格线,做合格标记,确定最终技能考试成绩库。划定合格线前须先对考生成绩总分作四舍五入到整数处理,总分恰为合格线的所有考生均记为合格。

(5)进行成绩统计分析,形成专业技能考试成绩统计表(10),试题得分统计表,分市、分考生来源学校统计专业技能考试成绩,打印考生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册(按考分从高到低顺序打印,包括:序号、建档号、姓名、准考证号、成绩、是否缺考、是否违规、是否合格)

8. 成绩处理结束后,评分人员须对评分情况进行总结研究,由评分组长撰写评分工作总结、试题分析报告、各地及有关中职校的技能教学情况报联考办,以便联考委改进命题、考试管理、指导各地及有关中职校的技能教学等工作。

9.答卷(考件)的评分工作须在联考委指定的评分场所与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进行。评分现场严禁吸烟、会客,并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

10.在答卷(考件)评分过程中,评分人员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先评分,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并报评分点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处理。

11.评分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答卷(考件)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考件)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分期间不得将答卷(考件)带出指定的评分场所。

12.各专业联考委应根据答卷(考件)的评分与成绩处理工作流程(7),结合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相关评分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评分规则和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和纪律。

13.考生答卷(考件)、成绩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须按国家秘密级材料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联考委须指派专人保管专业技能考试成绩数据库,同时将备份成绩数据库、成绩册交由学校纪检部门封存,确保成绩数据的准确、安全。成绩公布后答卷(考件)保存期为半年。

十、通知成绩与查分工作

1.成绩处理结束后,各专业联考委在规定时间内,将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库光盘,盖章后的技能成绩统计表二份,以及装订并盖章后的考生技能考试成绩册一本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

2.省教育考试院检查汇总后分市下发至各市,由各市教育局职社处(招办)通知考生成绩。

3.各市教育局职社处(招办)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查分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分专业下发查分考生名单至各专业联考委。

4.各专业联考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复核结果须在原有下发查分信息的基础上增加“查分结论”与“分项得分”。查分结果由省教育考试回复各市。专业联考委如查出成绩有误,需要更正考生成绩,必须由专业联考委出具书面的考生成绩更正报告(报告须有联考委主任亲笔签名),同时将考生的原始答卷(考件)、相关的评分表原件(须有评分人签名)、考场记录表原件(须有监考员签名)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实后再进行成绩修改。

十一、有关要求

1.各专业联考委要加强对专业技能考试命题工作的领导,确保命题工作科学、规范、安全保密,特别要重视同一科目组不同专业技能考试选考方向之间,不同场次之间,试卷难度与区分度的一致性,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2.各专业联考委要认真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合理设置考点,分派考生,按规定时间上报考点考试时间安排表与考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联系电话,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培训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考试实施程序,考点巡视安排,命题管理办法,评分与成绩处理管理办法,试卷、答卷(考件)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以及考点各职能组工作人员职责等内容。

3.各考点要做好专业技能考试的考场设置工作,逐项检查考点考场的设施、设备、零件、仪器、工具等是否符合考试规格与要求,备齐备足考试所需的材料。

4.各专业联考委、各考点要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切实做好考场管理与现场评分工作,监考与评分分设,监考人员主要负责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做好考场记录表,评分人员着重做好现场评分工作,集中精力,公平公正按标准进行评分,填写现场评分记录表。

5.各专业联考委、各考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与考试安全管理,在考生报到时签订《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4),承诺条款须包括《考生守则》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第五至十二条。通过签订承诺书,加强对考生进行诚信、安全考试的教育,确保技能考试工作安全有序、万无一失。

6.各专业联考委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在技能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时间内,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总结须包括:技能考试实施情况,各类成绩数据统计分析表,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拟改进的措施,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

7.各专业联考办要安排专人做好专业技能考试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如人员工作变动,须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十二、其它

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

1.考场规则

2.考生守则

3.对口单招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5.考场情况记录表

6.评分工作人员守则

7.评分与成绩处理工作流程

8.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专业技能考试成绩数据库结构

9.对口单招考试科目组与专业技能选考方向代码表

10. 专业技能考试成绩统计表


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MP3)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工位),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以便核验。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操作)

五、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考件)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联考委规定的具体出场时间。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须规范安全操作,并保管好答卷(考件),如因考生违章操作或保管不善,导致事故或答卷(考件)损毁、丢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考件),不准将试卷、答卷(考件)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操作。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联考委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十二、各专业联考委可根据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相关要求。


2

考 生 守 则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前20分钟,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生只许携带必需的用具,严禁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寻呼机、手机、小灵通等)、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MP3)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不负责保管考生所带物品

3.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工位),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以便核验。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操作)

4.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按联考委规定的交卷(考件)时间交卷(件)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须规范安全操作,并保管好答卷(考件),如因考生违章操作或保管不善,导致事故或答卷(考件)损毁、丢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7.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卷(考件),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严禁冒名顶替,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答卷(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8.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操作)。经监考员逐个回收答卷(考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考件)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9.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与规定的行为,联考委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10各专业联考委可根据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相关要求。


3

对口单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一、

(1-9)

1.开考后,考生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将违规所带物品集中统一放置,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同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报联考办,并由联考办汇总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

2.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工位)参加考试的。

首先核实考生身份,核查答卷上所填写姓名、考号是否为该考生本人。如系考生坐错座位,立即纠正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并通知违纪考生,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1)。

3.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立即制止,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员签字确认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1)。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1)。

5.考生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1)。

6.考生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处理办法同(3)。

处理办法同(1)。

7.考生将试卷、答卷、草稿纸、考件等考试用纸(件)带出考场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追回考生带出的考试用纸(件),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1)。

 

8.考生用规定以外的笔、纸、工件答题或者在答卷(考件)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考件)上标记信息的。

首先核实考生身份,核查答卷上所填写姓名、考号是否为该考生本人。立即制止,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1)。

9.考生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予以制止,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违纪考生,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根据情节,处理办法同(1),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10-

22)

10.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物品)参加考试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相关物品集中统一放置留证,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通知作弊考生,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报联考办,由联考办汇总后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该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1.考生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2.考生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考件)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操作)提供方便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详细调查,如系替考,立即报联考办,由联考办汇总后报联考委,联考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考试作弊处理,被替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5.考生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件)或者考试材料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二、

(10-

22)

16.考生答卷(考件)上标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立即制止并取证,将考生作弊物品集中放置留证,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听候处理,并报告考生主任或副主任。

处理办法同(14)。

17.考生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考件)、草稿纸等其他作弊行为的。

处理办法同(10)。

处理办法同(10)。

18.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应立即全力制止并取证,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并按(10)处理,同时立即向联考委和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19.考生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尽力排除干扰,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立即组织力量制止,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处理办法同(19)。

处理办法同(19)。

21.考生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处理办法同(19)。

处理办法同(19)。

22.接到场外举报本考场内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的。

注意观察,考试结束后,将被举报考生留下核实情况。

会同监考员核实举报情况,若情况属实或有其他违纪舞弊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由监考员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立即向联考办报告。

  三、

(23-

35)

2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立即终止其当年参加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停止其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由联考委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24.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5.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6.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考件)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7.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以及有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3)。

 

28. 考试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由联考委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29. 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8)。

30. 考试工作人员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8)。

31. 考试工作人员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办法同(28)。

32. 考试工作人员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要求,立即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由联考委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同时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33.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或者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处理同办法(28)。

34.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违纪、舞弊行为的。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或副主考。

立即终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调换其他工作人员接替,并根据情况,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35.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密封试卷或答卷(考件)不符合要求、使用通讯工具等。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主任。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理办法同(34)。

 

 

 

 

 

 

 

 

 

 

 

 

 

 

 

4

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是参加江苏省××××年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的考生,本人就诚信考试作如下郑重承诺:

1.我已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条款》中的《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我对内容知晓、认可,并将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

2.我保证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3.我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承诺人:                          

 

建档号:                           

 

身份证号:                          

 

 

                                               

 


5

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业技能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点名称

 

考试科目

 

考场编号

 

考试日期、起讫时间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

 

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姓名:

 

违规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及其违规事实:(请在本栏内注明详细情况,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附后)

 

 

异常情况记录:

 

考点主任(或副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

监考员(两名)签名                             联系电话

       

注:每场考试均须填写此表,如本考场有考生缺考、违规及异常情况,监考员必须详细填写相应栏目,由考点整理汇总后上报联考委统一存档。


6

评分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评分尺度,坚持“真实、客观、公平、公正、合理”的评分原则,独立、慎重、准确地评定每一位考生的成绩,力求不偏宽、不偏严、不错评、不漏评。

2.认真填写评分记录表,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实有误需更正的,必须由评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分组长同意,评分人员、评分组长共同签名,在纪检人员监督下,方可进行。

3.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期间,必须做到不外出、不会客,不对外联络,严禁使用现代通讯工具。

4.考试期间,包括场间、午间休息时,不准单独会见考生,不得接受考生的递条、暗示等信息,不得对考试内容作任何解释。

5.佩证上岗,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岗、不串岗,考试中不互相交谈。

6.评分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7.评分过程中,关心、爱护考生,共同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现有违纪舞弊等重大事件,及时报告考点主考,由考点主考汇总上报联考办,联考委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8.按规定时间上交评分记录表,不得把任何评分材料带出考场,在考生成绩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个人透露考生成绩或代人查分。

9.自觉遵守有关规则和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还将按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10各专业联考委可根据本专业考试特点,补充相关要求。

 

 


7

评分与成绩处理工作流程

 

评分

 

 

 


复评

学科评分组长抽查20

 

 

录入第二遍

录入第一遍

复核第二遍

复核第一遍

 

不一致

    比对     

检查并重新录入

                                  一致

 

合分

 

 

 

 

 

 


加注合格标记

处理违规考生成绩

核查成绩库:查缺考、查0分、查低分

人工抽卷(考件)、评分表,人工计算成绩,并比对

一致

确定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库

 



8

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专业技能考试成绩数据库结构

 

数据库名称:科目组代码+jncj.dbf

编号

名称

类型

宽度

信息项含义

信息项说明

1

jdh

c

9

考生建档号

左对齐

2

zyzkh

c

11

专业准考证号

宽度可由学校确定

3

xm

c

24

姓名

左对齐,字间不空

4

xbdm

c

1

性别代码

1—男,2—

5

Kmzdm

c

2

科目组代码

见代码表

6

Kmzmc

c

24

科目组名称

 

7

zyfxdm

c

3

专业方向代码

见代码表

8

Zyfxmc

c

24

报考专业方向

左对齐

9

Zycj

n

3

总成绩项

技能考试成绩项

10

sfhg

c

1

是否合格

1-合格,0-不合格

11

Qk

c

1

是否缺考

1-缺考,0-不缺考

12

Wg

c

1

是否违规

1-违规,0-不违规

13

bz

c

30

备注

其他说明内容

 

 


9

对口单招考试科目组与专业技能选考方向代码表

考试科目组

专业技能选考方向

代码

 

代码

 

11

   

111

测量+抹灰

112

测量+钢筋

12

   

121

车工

122

钳工

13

机电一体化

131

车工+电工

132

钳工+电工

14

电子电工

15

计算机应用

16

   

17

   

171

种植

172

养殖

18

   

19

市场营销

20

旅游管理

201

基础+宴会摆台

202

基础+导游服务

21

   

211

艺术设计

212

音乐教育

213

播音主持

214

影视表演

215

舞蹈编导

216

播音+表演

217

播音+舞蹈

218

表演+舞蹈

22

   

23

   

24

纺织服装

25

煤企优青

 


10

专业技能考试成绩统计表

 

            专业联考委(盖章)                                                    制表日期:                 

专业技能选考方向

考点名称

报名

人数

缺考

人数

实考

人数

到考率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合格线

合格

人数

不合格

人数

合格率

违规

人数

现场评分部分(满分××分)

总分

 

 

 

 

 

 

 

 

 

 

 

 

 

 

 

 

 

 

 

 

 

 

 

 

 

 

 

 

 

小计

 

 

 

 

 

 

 

 

 

 

 

 

 

 

 

 

 

 

 

 

 

 

 

 

 

 

 

 

 

 

 

 

 

 

 

 

 

 

 

 

 

 

小计

 

 

 

 

 

 

 

 

 

 

 

 

 

总计

 

 

 

 

 

 

 

 

 

 

 

 

 

注:最低分不包括缺考与违规所记的0分,为实考分的最低分值;计算平均分时不包括0分;合格率=合格人数÷报名人数;到考率、平均分、合格率精确到小数点后面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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