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实发21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实发23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实发25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实发17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实发19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实发210元。
第四条 每生每月下浮的3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组建“三助”金, 根据研究生每学期参加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实际情况相应发放部分报酬。
第五条 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学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与原单位和学校有协议、学校不负责其待遇的不发;
2.在职研究生不发;
3.因病休学超过半年(含半年)者停发;
4. 因病以外的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发;
5. 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
6. 因自费出国而申请中途退学者,从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
7. 申请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不发;
8.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者,停发一个月;
9. 其他特殊原因,需停发其奖学金的。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下达后第二个月起分别不同情况停发部分奖学金。
1. 受通报批评者,停发半个月奖学金;
2. 受警告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3. 受严重警告者,停发两个月奖学金;
4. 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奖学金;
5.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全部停发;
6. 受开除学籍者,全部停发。
第八条 停发奖学金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原则上应由本人克服;经本人努力还无法坚持学习时可适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审批时需从严掌握。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书报费补助已含在普通奖学金中,不再单独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享受粮油、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9.7元,与普通奖学金同时发放。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每个月8号之前报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册》及其电子文档,学生处研究生管理科将于每月15日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新生从入学注册当月起,按月发放。
毕业生根据学校要求,在15日前离校的,离校当月不再发给奖学金;在15日后离校的,离校当月发给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