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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与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 2008-2-29 16:49:48 【字体:小 大】

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与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办法,更好更快地提升青年教师整体素质,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遴选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养目标

具有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后能够晋升高一级职务,并成为所在学科的教学科研主要骨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后能够成为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争取选聘为博士生导师。

二、培养措施

(一)从人才建设经费中划拨专项资金成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基金”,给予文科、艺术体育类培养对象每人每年1万元,理工科培养对象每人每年1.5万元,培养周期三年。

(二)建立导师制。每位培养对象均由学院配备具有较强思想素质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培养对象的个人特点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精心培养,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时间可记入教学工作量。

(三)优先扶持措施。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学历与学位提升、国内外访学与研修、各类科研课题项目主持或参与、学科梯队建设与学术创新团队参与等方面对培养对象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

三、管理措施

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期考核。由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定期检查培养情况,落实各项培养措施,负责“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培养对象业务档案,阶段性研究分析培养对象的学术进展情况,做好培养对象的考核和期满总结工作。各学院负责落实培养计划,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解决培养对象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与培养对象和学校的沟通。

(一)培养初期的相关工作。

1. 签订《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协议书》。协议明确规定学校、学院和培养对象承担相应的职责,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基金”首次资助期限为2年,待中期考核合格后再资助后1年的经费。

2.培养对象须提交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审议同意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个人经费预算报告》,经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其培养基金。培养期内,培养对象的经费使用情况原则上不得偏离预算的20%。

3.创建培养对象个人业务档案。培养对象的《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申请表》、《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协议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个人经费预算报告》等材料应统一归档。

(二)培养中期的相关工作。

1.培养对象填写《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中期考核表》,报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

2.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均达到以下(1)(2)(3)(4)条件者,考核为合格:

(1)考核期内,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至少独立讲授1门本科生专业课程;

(2)学生网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良好。能够有效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辅助教学,激发学生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答疑,指导学生教学实践活动,师生互动良好;

(3)为人师表,师德考核良好;

(4)考核期内,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应达到下列两项指标(其中ABCDE五项中至少有一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应达到下列三项指标(其中ABCDE五项中至少有两项):

A.承担教学或科研项目(厅局级排名第一,省级及以上排名前三名);

B.文科类要求在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校A B类刊物)或正式出版著作10万字以上(不累计);体育艺术类1篇以上,或举办省级及以上作品展或文艺演出;理工类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校A B类刊物或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或国家专利1项;

C.承担横向项目,到位的项目经费文科、体育艺术类达到5万元以上,理工类达到10万元以上;

D.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两名);

E. 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两名);

F. 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发挥核心骨干作用(排名前三名),所在团队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重点项目立项;

G.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或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两名);

H. 承担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项目(排名前两名),或承担双语教学课程,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获前六名,如校青年教师技能大赛等;

I.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学术研究,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或一级学会组织的各类竞赛比赛并获奖,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

J.其它突出成果,由专家鉴定可以相当以上指标。

3.开展座谈会交流学术进展情况,加强培养对象与学校、所在学院间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培养对象在实际教学科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培养对象间的沟通,促进学科间交流。

4.培养中期的考核结果、论文成果作品等相关材料均须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享受“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基金”资助,对未执行培养计划、未达到中期考核目标者,中止其经费资助。

(三)培养期满的相关工作。

1.培养对象对本人这3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报告,并填写《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期满考核表》,报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核。

2.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均达到以下(1)(2)(3)(4)条件者,考核为合格:

(1)培养期内,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独立讲授1-2门本科生专业课程;

(2)学生网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良好。能够有效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辅助教学,激发学生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答疑,指导学生教学实践活动,师生互动良好;

(3)为人师表,师德考核良好;

(4)培养期内,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应达到下列三项指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应达到下列四项指标:

A.承担省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排名前三名);

B.文科类要求在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校A B类刊物)或正式出版著作15万字以上(不累计);体育艺术类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校A B类刊物),或举办省级及以上作品展或文艺演出;理工类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校A B类刊物或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或国家专利2项;

C.承担横向项目,到位的项目经费文科、体育艺术类达到5万元以上,理工类达到10万元以上;

D.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两名);

E.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两名);

F.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发挥核心骨干作用(排名前两名),所在团队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重点项目立项;

G.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或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两名);

H.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学术研究,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或一级学会组织的各类竞赛比赛并获奖,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

I.其它突出成果,由专家鉴定可以相当以上指标。

3.开展座谈会总结培养工作,对期满考核合格者授予“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称号。期满考核优秀者(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达到ABCDE五项中至少两项指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达ABCDE五项中至少三项指标),可参与“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标兵”评选,其中特别优秀者授予“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标兵”称号,人员指标在“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15%以内评选。

4.培养期满的考核结果、论文成果作品等相关材料均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培养对象期满后需追加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含辞职)者应按协议向学校赔偿培养费。

四、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出现学术造假、教学事故、师德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未归等情况者,取消其培养对象资格和经费资助。一年内不在岗位累计超过9个月者,暂缓当年的资助审批。调离、辞职者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和经费资助。

五、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协议书

2.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个人经费预算报告

3.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中期考核表

4.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期满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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