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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迈威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来源:湖南迈威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 2008-6-3 14:09:54 【字体:小 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湖南迈威信息技术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黄文斌与范桂华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长沙市五一东路6号香格里*嘉园AB栋612室,邮政编码为410001。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黄文斌与范桂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5万元,开办资金25万元。由黄文斌与范桂华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网络管理员和高级网络管理员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300人。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网络管理员职业(工种)的初、中级。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全日制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本机构主要面向全省招生,培训对象为对计算机网络爱好的个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6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在本机构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机构董事、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董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黄文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出资人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七)自行解散。

  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条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机构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于2008年3月10日经本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构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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