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第四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高〔2009〕48号
市属各本科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第四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教高函〔2009〕16号)转发给你们。
希望各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承担学校进一步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精神,认真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的要求,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和本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附件: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第四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