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华女子学院中华高丽学院终止办学的批复 京教函[2009]694号
中华女子学院: 你校《关于停办中华高丽学院的请示》(院字〔2008〕15号)收悉。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中华高丽学院自批复之日起终止办学,同时撤销中华高丽学院建制。我委将在市教委网站予以公告。 你校应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中华女子学院中华高丽学院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有相关印章一并上交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