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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改按学分收费需听证 学费不得超过原来标准
来源:华夏时报 2006-5-12 16:10:33 【字体:小 大】

本报记者杨超报道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收费,报改按学分制收费需先听证,且学费不能超过学年制收费总额。

  据悉,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国家发改委要求,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另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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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6所学校已举办了示范性软件学院,按市发改委4月发布的收费政策,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不高于40学分。 (记者: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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