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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200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西北民族大学 2007-1-5 11:2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考生合法权益,保证2007年我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学校代码为10742,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以本科、研究生教育为主,现有校本部和榆中校区。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 1950年8月,1951年开始招收研究生,是国家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之一,现拥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占地1800亩,有教职工128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34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309人。

第五条  学校现有47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建有58个实验室,是一所优势和特色比较鲜明的多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学校博士学位授权专业1个: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硕士学位授权专业31个:即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音乐学、美术学、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民俗学、宗教学、人类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与教学论、应用数学、语言及应用语言学、历史文献学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本校普通本科(含艺术、体育)、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落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研究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其中各省录取本科新生的少数民族比率原则不得低于65%,民族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份应高于此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挡等照顾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相关科目(如外语、数学等)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文化成绩,与其他投档的考生一样,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西北民族大学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的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有我校艺术专业课成绩;舞蹈学本科只招收舞蹈中专毕业生;艺术设计(藏族唐卡艺术方向)专业只招收民考汉考生,且有高考英语成绩,汉语基础好。

第十六条  在招生录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民族语言类的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语、蒙语、维语)答卷的考生。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
①汉语言(维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数;
②英语专业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
③工商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经济学、旅游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
④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通信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数;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西北民族大学对考生体检要求将依据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于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或专业受限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学费标准按甘肃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文史类各专业、预科(文)3800元/生·学年;理工类各专业、预科(理)4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6000元/生·学年。民族类文科专业(即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语言(维汉翻译))2500元/生·学年;民族类理科专业(即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3000元/生·学年。
若甘肃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上述各类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详细情况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及校园网上公布的招生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寄录取通知书。
2、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考生所在地、县招办。
3、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  咨询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话:0931-2938043  2938301
            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dwzy.xbmu.edu.cn/zjc/zsxx.asp
            E-MAIL:校本部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030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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