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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州市中考招生照顾录取规定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08-5-11 9:34:07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应届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文件依据:民发〔2004〕192号《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市公安局政治部的证明。 (文件依据:(公通字[2005]78号)《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4、少数民族学生加10分投档录取,凭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4号《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5、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州市人事局核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驻外使领馆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文件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6、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加20分投档录取;报考其他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州市侨务办证明。(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7、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书》 (文件依据:(穗台办〔1992〕3号)《关于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升学问题的通知》

8、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凭父母户籍所在街、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或纯二女计生证的原件、复印件。(文件依据:粤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投档录取时,对符合“加分投档录取”条件考生的学业考试原始总分给予加分,按加分后对应的总分数投档录取;

  在投档录取时,对符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在其学业考试原始总分与其他考生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投档录取。

  上述各类照顾中,每个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

  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数仅作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考生办理手续时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报名点审核并存档。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穗教基教〔2O06〕6号

 


关于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招考办: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依据分别为:

一、按团市委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在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加1O分投档录取。

二、按《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和《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要求,烈士子女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二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O分投档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1O分投档录取,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按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要求,烈士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

四、按《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要求,少数民族学生加1O分投档录取。

五、按《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要求,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要求,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加20分投档录取;报考其它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按市教育局、市台办、市中招办《关于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升学问题的通知》(穗台办〔1992〕3号)要求,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加10分投档录取。

以上各类标准,每个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凡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其投档时加分的分值与总成绩等级及位置排序的转换结果按市招考办根据有关政策研究确定的方法计算。

 

广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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