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长沙市城区普通高中招收本校直升生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积极探索高中招生多元化的模式,推动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2008年长沙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及城区中学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指标分配
市教育局中招办对特色高中和经批准的普通高中下达直升生招生计划,直升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该校公费招生计划的15%。直升生招收对象仅限于本校初中生或者依托本校所办的民办学校的初中部学生。
三、直升生资格
初中阶段三年在学业成绩以及综合素质发展各方面特别优秀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推荐录取程序
(一)宣传发动
各校于4月21日召开考生及家长大会,宣讲直升生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公布本校的直升生指标数。
(二)综合测评
各校根据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确定初中毕业生直升本校拟定名单。
(三)张榜公示
各校于5月6日公布本校直升生拟定名单(第一榜)。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无异议,于5月8日公布本校直升生名单(第二榜)。
(四)志愿填报
各校于5月12日下发《长沙市2008年直升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学生及家长于5月13-15填写《资格审查表》,5月16日前上交学校。
(五)汇总上报
各校于5月19日将直升生汇总名单(含纸质和电子表格)和《资格审查表》报市教育局中招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网上公示
5月21日-5月23日市中招办将各校直升生录取名单在长沙教育信息网上公示(www.csedu.gov.cn),5月28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发放直升生录取审批表。已被录取的直升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书面考试,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五、工作要求
1、直升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是我市中招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特别关注,各学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直升生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录取工作。
3、各学校不得擅自扩大直升生招生范围,突破直升生招生指标。必须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直升本校,更不得以许诺优惠条件跟学生或家长签订其他协议。
4、学生和家长填写《资格审查表》上交学校确定直升后,不得再作更改。
5、直升生录取结束后,学校可以组织本校直升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但不得组织进行高中课程内容的教学。
6、在直升生的推荐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直升生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市教育局中招办将取消或者削减其下年度的直升生指标。
六、各县(市)直升生推荐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2008年长沙市城区直升生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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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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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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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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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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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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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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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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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推荐意见:
班主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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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组推荐意见:
年级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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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查意见: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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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直升本校高中: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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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长沙市城区直升生汇总名单
学校: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