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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漳州中考照顾加分政策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漳州市高招办 2008-5-31 10:45:29
录取政策
    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以加分形式进行量化计入投档分。凡享受照顾并参加投档的考生,均算入招生学校投档比例。
    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
  1、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初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2)初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初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三等奖者。
2、下列考生可享受加3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2)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3、下列考生可享受加6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
  4、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3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初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初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获得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5)烈士子女。
  5、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农村双女户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的女孩,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
  (2)对散杂居在市区(含芗城区、龙文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9分的照顾;对县(含龙海市)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23分的照顾;[报考五年制高职除外]
(3)报考师范五年制高职[不含初等教育(美术方向、音乐方向、艺术方向)]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可享受加3分的照顾;
(4)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不含初等教育(美术方向、音乐方向、艺术方向)]的省优秀教育世家中的教师直系子女和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工(含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子女,可享受加6分的照顾。
凡享受按政策照顾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必须填写《2008年漳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考生属何种“注意录取”对象,应由有关部门在相应栏目内填写清楚,并签名加盖公章后于6月20日前(逾期不予办理)报县中招办审核。各县中招办应按《2008年漳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花名册》中的要求造册,经审核加盖公章于中考前报市中招办复核备案。享受加分考生名单,必须由考生所属县、中学向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的项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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