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对象: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省市院校录取的2008年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其中,包括2008年春季毕业的高职(专科)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考生须(1)持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2)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三)报名时间:2008年5月10—11日9:00—15:00;报名地点:上海政法学院主教学楼105C室(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四)报名办法:在我院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高职(专科)学校教务处(本校毕业生盖教务处章)或学生处加盖公章的毕业证明原件和本人高职(专科)学习期间的成绩大表,近期免冠报名照2张(2寸)以及《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专升本”报名表》(考生从本章程指定的网址自行登录下载)。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考务费92元(报名费14元,考务费26元/科)。考生限报一所高校;如考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获得过上海市级奖励或证书的,将有关奖状或证书的复印件附在报名表后。
(五)录取办法:(1)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形式;(2) 学院将根据考生法律综合知识、英语和计算机考试的成绩,综合测评(合成总分=法律综合考试成绩+英语考试成绩+ 计算机考试成绩),择优录取。(3)在考试成绩同分条件下,法律综合知识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六)录取结束后,学院将拟录取名单公示一周。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考生由学院报上海市教委电子注册,考生才能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学院成立2008年“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院同时成立由院纪委、监察室组成的院招生监察小组对“专升本”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