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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打击招生考试诈骗活动的通告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河南省教育厅 2008-5-30 15:35:23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厅

关于打击招生考试诈骗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秩序,保护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打击招生考试诈骗活动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政府行为,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组织纪律。高考试题、答案在考试结束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所谓在考试之前和考试期间能直接或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提供考题和答案的,均为诈骗行为,广大考生及家长切莫轻信上当。通过制作假准考证、假身份证代考的,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系高校在校生的,要给予校纪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相关考生要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或录取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

  
二、省招生办公室是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唯一的办事机构。我省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所有录取事项均由省招办和招生院校通过国家统一的招生网络进行。高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录取。凡以高校招生代理人、人才交流中心或定向培养单位等名义进行的所谓代办、代招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三、招生录取工作按计划分批次进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所有招生计划均在省招办编制的招生专业目录中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不能组织招生。高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包括录取期间增加的招生计划,均由高校与省招办在网上进行,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高校增加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投档,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不得向考生乱收费。国家严禁任何形式的体制外招生,所谓的“小计划”、“内部指标”和花钱买指标或不经省招办公布可以降分录取的许诺,都是欺骗行为。教育部规定,常规录取结束后,高校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补录或换录。凡在全省常规录取结束后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更要认真鉴别,慎重对待。发现贩卖、购买录取通知书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结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公布,随后将进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录取学生入学后能够取得普通高校学籍,毕业后能够获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并由高校签发就业报到证。网上录取结束后,录取名册由省招办打印、加盖录取专用章并直接寄往各招生学校,而不是由个人或他人携带转交。高校依据省招办备案的录取名册,签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寄给考生。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上网或到市、县(区)招生考试服务大厅进行核对。未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结果,国家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考生不能取得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和学历。

  
五、高校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招生专业目录和高校招生章程中公布。所有费用由考生直接向学校交纳。以个人或中介机构名义收取所谓押金、扩招费、定向费、赞助费的,均属违规、违法行为,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向省、市、县教育、公安、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六、高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一律向社会公开;所有招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七、招生考试期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联合成立打击招生考试诈骗活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方面集中开展工作。各级教育、招生部门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受理考生和社会群众咨询与反映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对以招生为名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予以打击;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参与招生考试诈骗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打击招生考试诈骗活动办公室的举报电话是:0371-681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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