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审核认定办法。
一、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资格的审核认定
(一)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必须向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交验的证明材料及审核认定部门。
1、自治区级优秀学生4月30日前交《自治区级优秀学生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4月30日前交证书、证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交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自治区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以及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报名时交获奖证书,按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名单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审核认定。
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者4月30日前交获奖证书,由自治区科协审核认定。
5、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优胜者4月30日前交《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附件一,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为考生打印)一式三份和“体育竞赛成绩证书”、“自治区中学生体协注册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4月30日前交获奖证书(证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交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7、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4月30日前交自治区级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由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认定。
8、烈士子女4月30日前交父(母)亲烈士证明,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认定。
9、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4月30日前交民政部门证明或证书,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认定。
10、自治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于4月30日前交获奖证书,由自治区科协审核认定。
1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报名时交户口簿、二代身份证,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报名时交盟(市)一级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侨务对象升学专用身份证明》和侨务身份证,由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13、台湾省籍考生报名时交盟(市)级以上台办出具的证明,由自治区台联审核认定。
14、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报名时交父母单位以及盟(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证明或伤残证件,由自治区卫生厅审核认定。
15、符合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认定表》(附件二,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为考生打印一式三份)于4月5日前交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4月15日前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
(二)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本旗县区所有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信息于5月10日前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分项目录入并直接上传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所有需要上交的考生证明材料(除高水平运动员)于5月10日前集中报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本盟(市)需要上交的考生证明材料于5月20日前集中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送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后的原始证明材料通过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逐级返还考生本人。
(三)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的民族特征信息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并需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予以公示;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各科类参加“技能考核”获“优秀”等第的考生的资格由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核准后直接于5月10日前集中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考生信息由旗(县、区)教育(教体)局职教部门会同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5月10日前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录入并直接上传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其特征信息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其他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特征信息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对所有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予以公示。
二、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的审核认定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必须向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交验的证明材料及审核认定部门。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交户口簿、二代身份证,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4月30日前交退役证明,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4月30日前交有关部门证明,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4、盟(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4月30日前交《盟(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登记表》(附件三)一式二份,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5、盟(市)级体育竞赛优胜者4月30日前交《盟(市)级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附件四)一式二份和“体育竞赛成绩证书”,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二)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的特征信息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后于5月10日前通过招生考试办公平台分项目录入并直接上传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然后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予以公示。
三、对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的要求
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上交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在复印件上必须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同时注明考生姓名及考生号。考生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及处置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证明材料审核处置简明表》(附件五)。
四、所有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均须按时、按程序上交相关材料
凡逾期上交的材料,相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一律拒收,凡在高考报名时已经确定的照顾项目考生在预报名时没有填写的,后期补充申报一律不予承认,相应的政策性照顾不再享受。
五、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暂行)从2010年开始施行,以前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暂行)废止。
附件:
一、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
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认定表
三、盟(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登记表
四、盟(市)级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
五、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证明材料审核处置简明表
附件一 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doc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资格认定表.doc
附件三 盟(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登记表.doc
附件四 盟(市)级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doc
附件五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证明材料审核处置简明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