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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宁夏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宁夏教育考试院 2008-3-31 15:42:04

关于做好宁夏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

  为了适应宁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创新宁夏自治区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宁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维护宁夏自治区社会稳定,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招生考试环境,现就做好宁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将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人,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要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由纠风办牵头,教育部门审核学籍,公安部门审核户籍的联动工作机制。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务必于3月20日前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工作制度上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各市、县(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要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和辖区各中学校长,校长要和班主任层层签订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书。

  三、各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必须将所有报名考生名单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最大范围地接受社会监督;各中学要以班级为单位,将报考考生名单在学校张榜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学籍号、父母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

  四、要重点审查注册生、无学籍考生、民办中学考生、由区外转入宁夏自治区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

  五、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报名。

  请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所有招生委员会组成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七日

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规定


  为了满足宁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创新宁夏自治区经济发展环境,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关于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宁招委[2004]0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宁夏报考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二)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6年以上(含6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借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三)考生在宁夏有连续1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1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均在宁夏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四)考生在宁夏有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

  (五)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宁夏自治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六)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来宁投资经商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且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注册手续按照《区外借读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等人员子女在宁参加高考注册登记办法》(宁招委[2004]01号附件2)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条 对以升学为目的,在户口、投资、纳税、学籍、档案、注册登记等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分别给予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高校学籍等处理,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规定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

  二、合法固定住所: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以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是城镇户口的须有房证,考生是农村户口的须有宅基地批件。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宁党发[2001]20号文件中《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且本人在宁夏服务1年(含1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以上,其具体范围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硕士;宁夏自治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持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及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对传统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所需的高技术人才;紧缺和急需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自治区教育厅、纠风办、公安厅关于做好宁夏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为了维护宁夏自治区社会稳定,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宁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报考条件将继续按照宁招委[2005]01号文件附件1《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规定》执行,注册生的注册手续仍按照宁招委[2004]01号文件附件2《区外借读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等人员子女在宁参加高考注册登记办法》执行。现就做好宁夏自治区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普通高校招生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程度高,事关社会稳定以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因此,严肃认真地做好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对确保普通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维护普通高校招生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净化考试环境,切实加强宁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特别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为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考而努力。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严格把关。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涉及许多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宁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今年,宁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健全和完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报名资格审查:一是各县(市、区)成立由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教育、纠风办、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纠风办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教育、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中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的原则,分工负责审查在当地报考的考生报名资格。工作小组组长是具体组织实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的人员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正确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不履行责任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二是审查普通高校考生报名资格特别在审查户口和学籍时,要严格审查考生的户籍原件和各种证明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三是各中学一律不准接纳非本校学籍的考生报名,不准为“移民”考生办理虚假档案、出具虚假证明等。四是要重点抓好注册生、无学籍考生、民办中学考生、往届生以及高中阶段转出转入考生等重点对象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对象要采取注册登记表、学籍、户口簿、有关部门(单位)内部网络信息、存档底册、户口迁移证原件等六对照的办法,深入到派出所、学校、考生落户的村或城镇居委会进行逐人审查。五是各县(市、区)要将报考的考生名单和相关信息(如父母工作单位、考生学籍所在地等)采取在学校、招生办公室、本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最大范围地接受社会监督。六是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要对重点地区及上年出现问题较多的学校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全面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要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相互协调,积极配合。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在考生报名前进行,一旦发现不符合宁夏自治区报考条件的考生,要动员他们尽早回原籍报考。

  四、凡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律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并按规定将考生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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