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原省人事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要求,现将做好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双学位”、“双专业”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范围
1. “双学位”报名
凡取得学士学位的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本校另一门类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2. “双专业”报名
(1)本科“双专业”报名:凡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本校另一个本科专业。
(2)本校专科“双专业”报名:凡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本校另一个高职高专专业。
(3)异校专科“双专业”报名:凡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2009年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可报考其它民办高职院校的专业。
二、资格审核
报名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招收“双学位”或“双专业”的高校负责负责,报名毕业生的学历信息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中可查。
三、录取
1. 符合“双学位”或“双专业”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予以免试入学。
2. 民办高职院校可跨校录取其它民办高职院校毕业生修读“双专业”。本科高校和公办高职院校不得跨校录取毕业生。
3. 录取学校要认真填写《福建省2009年“双学位”、“双专业”录取学生花名册》(见附件),并于9月30日前报我厅高校学生处审核,同时将其电子版发送到高校学生处邮箱(jytxsc@126.com)。
四、修业年限
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毕业生,学习期限一般为两年,修读医学类专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并按全日制在校生统一管理,在教学上实行学分制管理。
五、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发放
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毕业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由所在高校颁发《××学校第二学位证书》和《××学校第二专业证书》,并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
六、待遇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助学政策等方面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同等待遇。
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
取得“双专业”学历毕业证书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享受本科毕业生工资待遇。
七、就业
毕业生取得“双学位”、“双专业”学历、学位后,由所在高校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进行毕业生生源申报和就业登记。省(部)属高校由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校由设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并在报到证上备注“双学位”、“双专业”。
附件:福建省2009年“双学位”、“双专业”录取学生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