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招生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考虑教学资源承受能力和培养条件,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规模。除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外,其它类别禁止异地办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1. 附件一:2007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
2. 附件二:2007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3. 附件三:2007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4. 附件四:2007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5. 附件五: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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