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的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学完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注: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
1、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累计考试不合格6学分以上(含6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
2、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者;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者。
三、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是硕士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的选题工作由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可以来源于研究生所参与的相关研究课题,也可以是研究生通过阅读文献、调查实际情况,确定论文题目。论文的选题应有一定的学术意义而且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选题确定后应按规定做好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以报告会形式进行,并提交书面开题报告材料,由审核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审核小组由本学科领域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应按规定期限进行论文的中期检查。论文应有创新的见解,反映出作者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学位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格式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参照《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执行。
四、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人应于答辩前40天将打印好的学位论文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上交学校研究生院组织评审,研究生院聘请两名我校和学位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经评阅成绩合格并同意答辩,方能举行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经评阅有异议者,不能举行答辩。
五、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至二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所在单位有答辩人专业的硕士点的专家担任。答辩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聘请。同时确定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工作。
论文定稿送审到组织答辩应留45天左右的时间,论文在答辩日之前至少一周时间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硕士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40分(其中论文作者报告论文时间不得少于25分钟)。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组织论文评阅和答辩,但答辩日期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六、学位评定及授予
申请学位有关学院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分委员会的决议、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抄袭论文行为等严重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经复议,可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颁发。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7年7月1日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