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008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我
校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申请人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的在职人员。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3.申请人报名时需持有2005年9月底以前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必须原件),不符合本条件的,本次报名一律不予接收。
二、报名程序
1. 报名时间:3月3日-30日(周六、日照常办公)
每日8:30-11:00,14:30-17:00。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地点:申请人所报专业学院(联系电话及报名地点详见附件一)
3.报名材料:申请人报名时需出示并提交如下材料:
a.持有效身份证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各一份(本校教职员
工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校人事处同意报名的公函);
b.填写“南开大学2008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两份;
c.报名时需带同一底版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三张。
4.外语资格考试:申请人须参加我校的外国语入学资格考试(非英语专业只接收英语语种的考生,申请外语专业的考生需应试专业外语)。考试时间定为5月31日上午8:30-11:30。
5.报名费用:申请人须交报名费150元(内含简章及全部入学考试费用)。
6.录取:根据学校本年度接收计划,择优录取。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并考试合格者,将正式取得南开大学2008年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未被接受申请者,报名费不予退还。
三、接受专业目录及联系方式:请见附件一。
四、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
1.对取得参加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资格者,各专业学院根据情况采取随在校研究生学习或单独开课等授课方式,并在二至四年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考试(含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
2.跨专业申请硕士学位者,学习期间(在开始学习的第一年内)应在我校补修所申请专业的5—6门本科阶段主干课,且考试成绩合格。
3.外语、政治理论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统一学习和考试。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在我校进行。学员在通过我校的全部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由我校颁发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4.学习期间,非外语类专业的第一外语和外语类专业的第二外语须通过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工商管理等学科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每年全国统一考试和报名时间以及具体事宜,均依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1.申请人在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含取得全国外国语统考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一年内, 于每年10-11月间(具体时间另定)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撰写学位论文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进修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和(跨学科申请的)补修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
③全国外语水平统考及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如下:
a.论文须发表在国家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刊物(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及CN国内统一刊号)上。
b.独立发表(论文作者只有申请人一人)
c.论文在3000字左右。
d.在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撰写学位论文申请时,论文必须已经公开发表,确定发表或提供接收函者不予受理。
e.提供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上述科研成果内容必须与所申请学位专业内容相同或相关。
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课程进修人员申请撰写学位论文资格审批表》。
以上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其它材料存档。
2.经批准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完成论文,提出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3.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合格,同意答辩申请后,由各系、所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将提交的所有材料连同考卷归档保存五年,以备国家评估。
4.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程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详见:附件三。
5.通过答辩并经南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南开大学硕士学位。
6.以下情况,本次申请无效,所交费用以及申请学位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再举行论文答辩;
②论文经答辩未获通过;
③答辩虽获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获通过。
六、申请学位费用
1.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费用包括学位课程学习,论文指导、评阅与答辩,学位审核及管理等费用(不含实验及材料消耗费)。
2.学位课程学习费用:各专业课程学习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全部课程费于每年9月份入学前一次性交齐。
论文指导、评阅与答辩及学位审核费:每人8,000元。凡通过全部考试且批准撰写学位论文的学员,在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前,一次性交纳全部费用。
3.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实验及材料消耗另行收费,由本校有关院、系自定。
4.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经人事处批准,可免除90%课程学习费和50%论文指导、评阅与答辩及学位审核费。
七、其它
1.凡拟申请理、工、农、医门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报名时必须明确入学后的指导教师。
2.外地学员如在我校申请学位,必须保证按时到校上课,否则不予接受。
3.外地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自行安排。
4.凡属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者,拟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也必须遵照上述规定进行。
5.本简章由南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研究生院
2007年12月
附件一:南开大学2008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目录
附件二:南开大学2008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程
附件三:《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
附件一:
南开大学2008年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目录
接受单位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授课
方式 |
收费
标准 |
联系电话及
报名地点 |
经济学院 |
020202 |
区域经济学 |
单独授课 |
13000 |
23509824刘老师
经济学院大楼206 (注:各专业招生人数少于15人不开班) |
020204 |
金融学 |
单独授课 |
13000 |
020206 |
国际贸易学 |
单独授课 |
13000 |
法学院 |
030105 |
民商法学 |
单独授课 |
12000 |
23500312许老师
南开大学主楼336 |
030107 |
经济法学 |
单独授课 |
12000 |
030109 |
国际法学 |
单独授课 |
12000 |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
030201 |
政治学理论 |
随读 |
12000 |
23506385李老师
南开大学主楼438 |
030207 |
国际关系 |
随读 |
12000 |
030301 |
社会学 |
随读 |
12000 |
120401 |
行政管理学 |
随读 |
12000 |
040203 |
应用心理学 |
随读 |
12000 |
120404 |
社会保障 |
随读 |
12000 |
外国语
学院 |
050201 |
英语语言文学 |
单独授课 |
15000 |
23506153尤老师
南开大学七教230 |
汉语言
文化学院 |
050102 |
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 |
随读 |
12000 |
23508706 殷老师
南开大学汉语文化学院200 |
050103 |
汉语言文字学 |
随读 |
12000 |
化学学院 |
070301 |
无机化学 |
随读 |
15000 |
23508473林老师
南开大学化学楼315 |
070302 |
分析化学 |
随读 |
15000 |
070303 |
有机化学 |
随读 |
15000 |
070304 |
物理化学 |
随读 |
15000 |
070305 |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
随读 |
15000 |
081704 |
应用化学 |
随读 |
15000 |
090403 |
农药学 |
随读 |
15000 |
080501 |
材料物理与化学 |
随读 |
15000 |
医学院 |
083100 |
生物医学工程 |
随读 |
12000 |
23503549严老师
南开大学二教202 |
100101 |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
随读 |
12000 |
100201 |
内科学 |
随读 |
12000 |
100202 |
儿科学 |
随读 |
12000 |
100207 |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
随读 |
12000 |
100210 |
外科学 |
随读 |
12000 |
100211 |
妇产科学 |
随读 |
12000 |
100213 |
耳鼻咽喉科学 |
随读 |
12000 |
商学院 |
120501 |
图书馆学 |
随读 |
12000 |
23494622 田老师
南开大学商学院B区501-5 |
附件二:
南开大学2008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
硕士学位工作进程
时间安排 |
工作进程 |
负责部门 |
3月3日-3月30日 |
接受申请人报名 |
有关专业学院 |
5月30日前 |
领取“准考证” |
有关专业学院 |
5月31日英语资格考试
上午8:30-11:30 |
研究生院具体布置、落实有关监考事宜 |
研究生院 |
6月30日前 |
公布考试成绩 |
研究生院 |
7月中旬确定录取名单 |
寄发录取通知书 |
研究生院
有关专业学院 |
9月上旬 |
复审入学资格 |
研究生院
有关专业学院 |
9月中旬入学 |
新学员办理交费、报到等相关事宜 |
财务处
研究生院
有关专业学院 |
附件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
学位[1998]54号
——————————————————————————————————
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教、科教)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一九九八年六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各有关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本部门及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方针,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政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等。
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以高等学校为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授权的级别及规定的学科范围开展此项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学士、法律硕士、德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及博士等专业学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四、《规定》中对申请硕士人员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采取选择部分学科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渐推开的办法进行。从1999年9 月1日起,在试点学科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该《规定》办理。
六、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要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要建立严密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质量管理过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统一规定有关档案管理表格的格式,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有关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授予学位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略)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人作的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