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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艺术高考:全国综合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2010-1-1 编辑:福建招生考试网 【字体:小 大】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并制定《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艺术类专业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要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扎实做好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省招生考试中心要按照教育部艺术招生考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好全省艺术招生考试工作,要切实做好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协调保障等工作。艺术专业考试考点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及院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各考点院校要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科学制定专业考试实施方案、合理设计考试流程、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强化考试管理,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对专业考试过程的监督。

二、加强艺术专业考点考场的建设。今年我省艺术专业考试分设三个考点,即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贵州大学考点承办全省舞蹈专业统考、贵州财经学院音乐学专业考试和本校的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的专业考试;贵州师范大学考点承办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全省师范类音乐和本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的专业考试;贵州民族学院考点承办本校的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的专业考试。各承办考点的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考场,要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考点考场要备好视频录像及监控等设备。要加强考点考场的人文化建设,为考生营造和谐公平的考试环境。

三、加强评卷教师(考官)队伍建设。要在全省本科院校范围内选聘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要建立艺术类各专业评卷教师(考官)库,从评卷教师(考官)库中抽取评卷教师(考官)。美术、舞蹈、音乐、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要统一选聘教师,增强评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省外高校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供由主管部门核准的本校招生简章,省内各高校招生简章须经省教育厅核准,于2010年1月5日前报省招生考试中心。

五、全省各级招生办要认真组织和实施好报名、考生报考类别确认、专业合格证发放工作,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考生报考数据,要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和规范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组织专业考试的审查和监督,要维护我省考生的利益。省外院校拟在我省设点开展艺术专业考试工作,须向我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交专业考试考点设置申请报告、考试实施方案及经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书面承诺2010年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并接受贵州省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

七、严肃考风考纪,大力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对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考试舞弊、弄虚作假考生及工作人员,要按教育部18号令严肃查处,对中介诈骗招生行为要严厉打击。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纪律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各招生院校各考点各级招生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艺术招生考试的健康秩序和良好信誉,确保我省艺术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2.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

3.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8所参照院校名单

 

 

 

 

 

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1、贵州省2010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工作于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10日(不含元月1日至3日国家规定的公休假)进行。符合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具有一定的艺术特长的考生,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并现场摄像。仅报考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也必须办理上述报名手续,并现场摄像,领取《贵州省2010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

二、专业考试

2、考生须持身份证和《贵州省2010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到省内、省外设置考点的院校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

3、省内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及分值

美术类统考: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100分;

舞蹈类统考:形体测试120分、模仿100分、舞蹈表演80分;

师范类音乐:专业主科240分、视唱练耳60分;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专业主科240分、视唱练耳60分;

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形象气质130分,动作反应及才艺展示70分,英语及普通话100分;

表演专业:形体及气质120分、朗诵及演唱90分、即兴表演及特长展示90分;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形象展示及才艺表演150分、自我介绍及朗读指定稿件100分、回答问题(即兴评述)50分;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歌曲和旋律写作120分、乐理与和声90分、视唱练耳60分、器乐演奏30分;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撰写影视作品评论及指定作品改写150分、命题小品表演100分、艺术素质测试50分。

4、省内考点设置

贵州大学考点承办全省舞蹈专业统考、贵州财经学院音乐学专业考试和本校的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的专业考试;

贵州师范大学考点承办全省美术专业统考、全省师范类音乐和本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的专业考试;

贵州民族学院考点承办本校的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的专业考试。

5、按照教育部规定,规范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提出以下要求:

(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8所参照院校(以下简称8所参照院校),可在我省设置考点;

(2)其他省外本科院校拟在我省设点考试,须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书面承诺2010年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15人、本校专业考试实施方案、经院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学校招生简章。经我中心审核同意,可按指定地点设置考点;

(3)按教育部要求,省外民办院校、独立学院和专科层次学校不能跨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在我省有招生计划的民办院校、独立学院和专科层次学校可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或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并明确写入学校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

6、加强命题工作管理。我省美术专业实行封闭式命题,其他艺术类专业须按规定严格做好命题、试卷制作及保密保管工作。参与命题、审题及试卷保管等工作人员要与学校艺术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

7、严格评卷教师(考官)选聘条件,建立全省评卷教师(考官)库。在全省本科院校范围内选聘思想品德好,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教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专业考试、未担任本专业高考辅导班教学的教师,按专业类别建立评卷教师(考官)库,从评卷教师(考官)库中按要求抽取评卷教师(考官)。原则上面试考试科目考官组由5人组成,考点院校考官3人,外校考官2人。若个别艺术类专业评卷教师(考官)数量不足需外聘,须经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所聘人员名单应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外聘人员应为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该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综合素质好、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专业考试、未担任本专业高考辅导班教学的专业人员。

8、考试和评卷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美术类专业评卷工作要“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其他专业要规范管理,其中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舞蹈、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面试科目须由5人组成的考官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要有视频录像,重要环节要有文字记录,考生专业考试试卷(含视频录像)须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查阅。

9、省内考点院校要在专业考试结束后,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刻制专业考试成绩光盘一式四份,交省招生考试中心三份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留存。考点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2月6日前交各市(州、地)招生办,并于2月8日前分发到各县级招生办。考生可于2月8日后到艺术专业考试报名户籍所在的县级招生办领取专业考试合格证。

10、获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到艺术专业考试报名户籍所在的县招生办办理高考艺兼文或艺兼理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高考文化考试报名费);未获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只能办理参加高考文史类或理工类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高考文化考试报名费)。

11、省外招生院校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于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格式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考生,我省不认可其艺术类考生资格。

12、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要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各相关考点的专业考试;省内初中五年制的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由省内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

三、文化考试

1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艺兼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文)和文科综合,艺兼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和理科综合。

14、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初中五年制的考生参加省内各地(州、市)组织的中考文化考试。

四、填报志愿

15、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办法。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10年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艺术院校(系、科)专业招生计划及贵州省高考填报志愿的规定,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地填报志愿。

16、参加全省美术、舞蹈类统考的合格考生可填报省内任何招生院校相应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及专业;参加全省师范类音乐考试的合格考生可填报全省师范类音乐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专业考试成绩的省外院校及专业;参加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播音与主持等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填报参加专业考试的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专业考试成绩的其他院校及专业。

17、报考面向全国招生不做分省计划的省外院校,考生按所持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填报志愿。

18、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填报志愿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五、划线原则

19、按照教育部规定美术类专业本科招生,考生专业成绩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其他各艺术类(含美术专科)原则上按招生计划的1∶4比例,划出本科和专科(高职)专业合格线。

20、按照教育部“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艺术类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专科(高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文化成绩,划定我省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和专科(高职)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文化分数线和专业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我中心备案。上述院校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须达到我省划定的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六、录取

22、艺术类专业设置四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艺术类第一批本科(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及部分“211”工程大学)、艺术类第二批本科(部分“211”工程大学及一般本科院校)、艺术类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艺术类专科(高职)。

23、省内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是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各招生院校在我中心的投档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择优录取。

24、按教育部要求,全国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可实行三种模式,即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1)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2)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3)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我省招生的省外院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简章,招生简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未公布或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招生简章,我中心不予认可。省内院校按我省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实施。

25、各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6、录取中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要求,做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27、对面向全国招生不作分省计划的省外院校,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我省备案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通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于7月10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我省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备案。

28、考生在录取艺术类专业时,只享受以下两项政策性照顾,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享受文化成绩加分;

(2)省内艺术各类专业考试成绩前三名、但文化考试成绩未上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文化成绩可降20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29、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七、处罚

30、艺术类专业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专业考试中舞弊和弄虚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严肃处理,考生违规违纪事实要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八、有关说明

3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

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和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以下统称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招生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监督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客观公正,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二、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和评分参考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教学厅〔2008〕15号)。进一步加强考试科目设置和组考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速写三门。考试人数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采用图片的试题模式,考试人数较少的,一般采用写生的试题模式,试卷原则上采用4开纸作为统考用纸(各省份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评卷工作特别是分档和评分要认真执行有关标准,确保质量,为高校选拔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不得为追求完成计划放宽评分尺度和分档要求。

三、2010年各省(区、市)除美术类专业实行统一考试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实现音乐类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省级统考应在2010年春节前完成。

四、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尽可能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校考须在春节后进行,3月底前完成。

五、各有关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我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执行,有关高校及专业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网址:www.chsi.com.cn)。上述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六、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省级招办应于2010年春节前完成本省(区、市)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的信息汇总整理,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省级招办应提前向有关招生学校通知具体查询办法。符合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专业考试或自行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考试条件的招生学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自觉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对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招生学校须将校考合格名单按《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2)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七、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种违规行为。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学校名单另文公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高校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时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量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艺术类专业计划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

5.对招生计划较少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在一些省份采取隔年招生的办法,适度减少生源省份的数量,相对集中编制计划。合格生源与计划比原则上按不超过4∶1的比例安排。对专业测试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省份的计划栏内设置为“0”,同时应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使合格考生可填报志愿,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6.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三、招生简章

7.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招生学校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招生办,下同)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招生学校及省级招办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考试

8.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

9.各省级招办均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音乐类专业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各省级招办须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省(区、市)省级统考实施办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10.省级统考应于2010年春节前完成。省级招办负责将省级统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公示成绩分布情况、合格考生名单,向合格考生发放省级统考合格证书。省级招办还应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省级统考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11.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12.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所有跨省设点考试的高校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应于1月31日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3.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应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对报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的考生,应根据省级招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校考考生名单。校考应于春节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通知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招生学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

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考生省级统考成绩及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于4月10日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4.艺术类专业考试应参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考务规定及违规处罚办法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5.美术类专业统考人数超过3000人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采用图片的试题模式,3000人以下的采用写生的试题模式;速写科目均采用默写形式;统考用纸应统一使用4开纸。

16.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有条件的省市美术类试卷评阅应尽可能参照网上阅卷模式进行试卷扫描、分档、评阅及成绩合成。

17.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复查。

18.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9.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若招生学校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及报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20.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21.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2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3.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4.各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分三种模式,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合格时,可按文化课成绩或专业成绩或文化、专业成绩各占一定比例安排录取,高等学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模式写入本校招生章程中,同时报各省级招办备案。

25.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包装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公共事业管理及文化产业管理等17种含有艺术属性的专业,有关高校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录取时,高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6.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进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各批次录取结束后、普通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进行。

27.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相关考生的高考成绩通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学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并于7月10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

28.对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9.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0.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31.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32.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附件3: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8所参照院校名单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湖北美术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解放军艺术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东华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江南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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