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2008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榆林海军基地政治处: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考中招工作,现就2008年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中招工作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整体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利于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报名条件和报考资格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后出生),均可报名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考生原则上在本人户籍所在市县(单位)中招办报名。不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考生,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考生在何处报名,就在报名地参加考试和录取。
三、考试工作
2008年我省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合一的办法,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又作为中等学校招录新生和评价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全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包括听力测试)、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学科。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生物、地理、理化实验操作技能列入考查科目,由省统一命题,市县(单位)组织考试、阅卷,其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全省统一考试科目的成绩,以科目等级分加星数以及总等级分加总星数呈现。
生物、地理、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的考查成绩呈现为A、B、C、D四个等级。
全省统一考试时间:6月21日—23日。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普通高中、五年制高专高职必须从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其中省市(县)重点高中学校只招应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
3、为保证招生工作严肃有序,中招录取场内一律不办理学生退档、转录手续。
4、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办学条件认真制定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审批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今年应适当控制普通高中学生增长速度。
(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为扩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自主权,有利于缩小初中学校间的办学水平差距,今年市县重点高中学校按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20%的指标分配到当地初中学校。各市县(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报省中招办备案。
2、普通高中学校依据考生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按志愿择优录取。
3、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和部分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由省中招办负责录取。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的中招办负责属地内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名单报省中招办备案。
4、加强高中择校生的管理。今年高中择校生仍然按志愿录取,各地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控制班额。各地在外市县招收的择校生不得超过择校生总数的30%。
(三)中职学校招生录取
2008年中职学校招生仍以统一考试、统一录取为主渠道,优先录取参加今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统一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学校,可接受学生注册入学。学生注册入学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到学校登记。各学校对注册入学的新生,须通过中招网络系统报省或市县(单位)中招办办理补录手续。
为方便考生选择学校,提高学生报到率,在市县(单位)重点中学和高专、高职学校录取结束后,允许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和调整志愿。
五、优惠加分政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包括与汉族乡镇合并后原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在民族乡镇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的同等待遇(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除外)。具体规定,在市县(单位)普通中学录取时由市县中招办自定。
2、初中阶段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得省级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单项奖)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奖前三名的考生,各类学校录取时加5分。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各类学校录取时加5分。
4、革命烈士子女、驻西沙边防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南中沙办事处及省垂直管理的驻岛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各类学校录取时加10分。
5、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各类学校录取时加5分。
6、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报考中高等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加5分。享受民族乡镇学校教师子女优惠分的考生,不再享受此项加分。
报考省重点高中的考生,只能享受2-5项优惠加分政策中的1项。报考中、高师的教师子女,除享受1-5项中的一项外,还可再享受第6项;报考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及与汉族乡镇合并后原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除享受2-5项中的一项外,还可再享受第1项。普通高中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择校生,各项优惠加分政策均不享受。
市县(单位)普通中学录取时,是否增加其他优惠加分政策,由市县中招办确定,并在考生报名前报送省中招办,逾期不再受理;省中招办将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供市县普通中学录取时使用。
六、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和管理
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我省中考中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与就业指导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各初中学校提前分流学生;加强对招生考务、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严格做好特殊情况(如指标到校生、少数民族考生、教职工子女生、文体特长生,优惠条件加分生等)的审核工作,尽可能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
(五)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中招 工作 意见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3月19日印发
校对:蔡道敬 打印:封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