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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2008-4-26 11:28:38

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一条 学院名称: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院国标码:13764。

第三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建阳市宝山路51号,(新校区)南平市江南职教园区。

第四条 办学性质: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六条 办学地点:学院现有两个校区,分别在建阳市和南平市。2008年下半年,学院将整体搬迁至南平市新校区。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与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组。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学院2008年度招生计划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相关省招生办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各专业招生计划通过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招生对象:2008年学院面向福建、江西2个省招收全日制专科(高职),招收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等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学院对达到本院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先录取报考本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录取报考本院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院对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进档考生进行专业投档时,根据“志愿优先”兼顾高分的原则,既按照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进档考生进行专业投档时,按照“分数优先、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除应用英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生录取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无加试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的学生寄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习年限:三年(五年制高职接轨段专业学习年限为二年)。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及扶贫助困措施: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个专业学费均为每学年5000元。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还设有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活补助金等助学办法,并积极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查验:为确保新生质量,我院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专科升本科”措施:我院积极为在校生创造各种提升学历的有利条件,组织学生参加福建省高职高专“专升本”考试,以满足在校专科生攻读本科学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毕业及就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学院提供就业指导,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mb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建阳市宝山路51号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54200

学院招办电话:0599—5838100(兼传真)

学院招办电子信箱:mbzyzb@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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