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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08年江苏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宁波工程学院 2008-5-8 17:33:50

宁波工程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江苏)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区。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招生批次: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往届生依据考生评语),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执行江苏省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学校志愿投档执行江苏省的招生录取政策。

4、根据我校专业设置的特点,要求江苏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为物理,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要求为4C及以上。

5、按照我校在江苏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我校录取考生的成绩,按江苏省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对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可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投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分(即投档分减去照顾分)为准。在考分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8、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本科收费标准为3960元/学年。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本、专科(高职)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jy.nbut.cn

电子信箱:zsjy@nbut.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211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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